
上海识装信息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十余年前推出了POIZON平台。凭借积极的市场推广策略,该平台在包括俄罗斯在内的多个国家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并积累了不断增长的俄罗斯用户。平台销售时尚商品、鞋类、服装及奢侈品等。
俄罗斯公司ПОЙЗОН(可音译为“POIZON”)随后提交了第2023741345号商标申请“
”,指定使用于第25类和第35类商品及服务。
俄罗斯专利局认为,该申请标识复制了POIZON平台所使用的标识,因此驳回了该申请。此外,专利局还援引了中国公司提交的第三方意见书(observation letter),其中表达了对该商标可能获准注册的担忧。专利局认定,申请标识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决定驳回申请。
ПОЙЗОН公司随后向专利争议委员会提出复审,主张该驳回决定缺乏依据。
ПОЙЗОН 认为,专利局并未说明其认定消费者可能就争议标识产生联想的依据。此外,中国公司亦未证明其在俄罗斯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ПОЙЗОН同时指出,其在网站 http://www.poizon.ru 上活跃使用POIZON商标,该网站在市场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此外,ПОЙЗОН还在多个类别拥有第983757号商标注册“
”。但ПОЙЗОН并未提及,其商标在第35类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已于2025年2月(本案审理前不久)被另一家俄罗斯公司撤销。该俄罗斯公司已在第25类和第35类注册了第945292号商标“
”。ПОЙЗОН还提出了其他针对驳回决定的抗辩理由。
专利争议委员会于2025年3月驳回了ПОЙЗОН的注册申请。专利争议委员会指出,互联网中已经存在大量关于POIZON平台商品的信息。相反,ПОЙЗОН提交的复审材料并未证明俄罗斯消费者熟悉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因此,涉案标识在第25类和第35类商品及服务上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作为驳回注册的补充依据,专利争议审理委员会还援引了第945292号商标“
”。
随后,俄罗斯公司ПОЙЗОН对专利争议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请求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专利争议委员会的决定,并支持其此前被驳回的复审请求(案号:СИП-353/2025)。
为明确混淆问题,知识产权法院援引了俄罗斯最高法院第10号裁定。其中指出,在认定侵权时,只需证明商标与争议标识之间存在混淆可能性,而无需证明已经产生实际混淆。即使相关标识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仍可能产生混淆。消费者可能将争议标识视为权利商标本身,或者认为该标识由商标权利人本人或其关联主体使用。
知识产权法院还重点分析了已被撤销的第983757号商标“
”与第945292号商标“
”之间可能存在的近似性。知识产权法院援引另一法院的判决指出,第945292号商标属于组合标识,可识别为“PZIN”,本身不具有语义含义,且相关字母排列顺序与第983757号商标相反,因此两标识并不构成近似。POIZON一词同样不具有语义含义。语义标准仅适用于双方标识均具有含义的情形,而本案并不属于该情况。最终,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了专利局关于第983757号商标无效的决定,并责令专利局恢复其在零售及批发贸易(包括互联网销售)中的注册。
不过,两家俄罗斯公司之间的商标争议,并不应掩盖ПОЙЗОН与中国公司之间更深层次的争议。在另一宗平行案件(案号:СИП-297/2025)中,ПОЙЗОН起诉俄罗斯专利局,请求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专利局驳回其第2023741345号商标申请的决定。对此,中国公司主张,在俄罗斯公司提交商标申请之前,其品牌已在包括俄罗斯在内的国际市场获得知名度。目前,POIZON官方网站月活跃用户已达9000万,2022年估值超过10亿美元。相比之下,ПОЙЗОН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商品受到消费者欢迎。
知识产权法院支持了专利局的认定,并援引《民法典》第1483条规定:如果商标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或其生产者产生误认,则不得注册。该条款构成驳回注册的绝对理由。相关认定应基于普通消费者对标识的认知。法院还指出,互联网中存在大量关于POIZON平台商品的信息。仅2017年至2023年期间,俄罗斯消费者即在该平台上下单约34万笔,平台俄罗斯用户数量已超过100万人。
法院还审查了双方提出的其他多项理由,最终维持了专利局此前作出的驳回决定。因此,ПОЙЗОН公司未能实现其注册目标。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公司在商标申请审查期间向专利局提交了第三方意见书,这使专利局能够作出具有充分依据的决定,而该决定最终也未在法院程序中被推翻。
ПОЙЗОН公司成立于2022年。一家俄罗斯公司选择“ПОЙЗОН”这一名称,多少显得有些不同寻常,因为该词在俄语中并无实际含义。唯一较为合理的推测是,该公司知晓POIZON平台,并试图借助该名称获取自身利益。不过,这一尝试最终未能成功。但该案再次说明,在进入俄罗斯市场之前,尽早注册相关商标仍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