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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正当经营之便车——俄罗斯品牌抢注的法律应对

2026/04/29发表

俄罗斯的商标实践正不断发展并适应现实需求,同时也面临诸多挑战。其中之一便是所谓的“品牌抢注”。

品牌抢注是指商标权人或申请人实施的一种恶意行为。实践中,其典型模式较为固定:某一“权利人”凭借已注册商标,向实际使用人提出选择——停止使用相关标识、支付赔偿,或签订许可协议。多数情况下,抢注人并未真实使用该商标,其取得注册的核心目的在于将商标权作为索赔和提起诉讼的工具。

一个积极的发展趋势是,俄罗斯法院正日益超越对标识近似性的单一审查,开始综合评估权利人的行为,包括商标注册的动机、是否实际使用,以及权利人是否仅意图通过该注册获取商业利益。俄罗斯最高法院在2023年A11-417/2019号案件的裁定中明确指出,商标不得被用作权利滥用的工具,亦不得用于获取不正当利益。

法院进一步确认,商标权的取得不得以对善意市场主体提起诉讼、索取赔偿为目的,尤其是在不存在真实经济利益且无意将商标用于商品或服务个体化(即识别来源)的情况下。

因此,在此类争议中,具体背景至关重要。关键在于证明权利人是否确实将商标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以及该权利人或其商标在普通消费者中的知名程度。

基于此,当善意市场主体收到停止侵权函或索赔主张时,即便表面情况看似简单,也不应仓促回应或直接接受对方条件。首要步骤应是为可能的程序做好准备。常见的应对方式包括对侵权指控进行抗辩,并证明不存在混淆可能性。

与此同时,俄罗斯法律亦发展出多种针对恶意权利人的法律工具。

首先,应收集证据证明在收到恶意权利人主张之前,对争议标识的使用情况。实际使用的起始时间、广泛认知程度以及持续使用的证据,均有助于证明行为的善意性。

其次,应证明抢注人未按预期目的使用其商标,即其对该注册并无正当的经济利益。补充证据还可包括其大量注册商标的事实,或由该主体发起的大量诉讼记录。

根据俄罗斯法律,恶意注册商标可被认定为以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为目的的权利滥用。在此情况下,权利人可能被拒绝给予权利保护。

在构建侵权抗辩的同时,还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机制直接挑战抢注人的权利基础,包括:

● 向联邦反垄断局申诉,主张其通过取得并行使专有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 向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商标注册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以未使用为由,申请提前终止商标专用权。

抢注人通常意识到因未使用而被撤销的风险,因此往往通过注册近似商标以规避风险,从而形成新的施压工具。在此类情形下,梳理并固定相关行为的时间顺序,并证明其真实目的尤为关键——即其并非为建立品牌,而是为制造竞争障碍。

SIP-264/2023号与SIP-408/2023号案件的组合,充分展示了上述机制在实践中的运作方式。

争议围绕“Viktoria sanatorium”标识展开,该标识已被某疗养院长期使用。相关权利人继受取得在先商标,但未能证明其在相关服务上的实际使用。因此,在SIP-264/2023号案件中,俄罗斯知识产权法院以未使用为由终止了其商标保护。

法院特别强调,缺乏实际经营活动或援引外部因素,均不能成为长期不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由此,该权利人“在先”商标的保护因未使用被终止。然而,该抢注人提前注册了新的近似商标,并继续基于这些“新”商标对善意市场主体施压。

因此,争议并未就此结束。在“在先”商标正式失效之前,该权利人已针对相同服务注册了新的近似标识,并向疗养院发出要求:停止使用、支付赔偿或签订许可协议。

正是这一系列连续行为,成为SIP-408/2023号案件中认定不正当竞争的关键。法院认定,被告明知疗养院对该标识的长期使用,其注册“新”商标的目的并非开展正当经营活动,而是获取竞争优势、设置竞争障碍,并在原有注册被终止后继续保留施压工具。

综合案件全部情形及权利人的行为,法院最终支持了关于认定该注册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全部诉讼请求,尽管涉案商标形式上尚未超过自注册之日起三年的期限。

随后,该善意市场主体依据该判决向专利争议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后,“新”商标的法律保护亦被最终终止。

换言之,抢注人即便取得“新”注册,也并不意味着其商标在注册满三年之前不可被撤销。

这正是此类案件的实践价值所在。其表明,应对抢注行为并不限于围绕混淆可能性的争议或对侵权诉讼的被动防御。俄罗斯法律提供了一种更具进攻性且系统化的路径:既可以申请未使用商标的提前撤销,也可以将新注册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加以挑战。通过这些机制的协同运用,不仅可以抗辩恶意权利人的主张,还能够从根本上瓦解其权利主张的法律基础。

在实践中,品牌抢注往往在企业缺乏应对策略时得逞。关键在于避免仓促决策,积极维护自身权利和利益——而俄罗斯法律正为此提供日益有效的制度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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