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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批量商业维权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2024/09/02发表

 

涉批量商业维权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22)浙0782民初2790号

【裁判要旨】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本案原告不当利用著作权登记和许可使用制度,从他人处大量“收购”权属不明的图片,并以其妻子名义进行作品登记,进而提起批量维权诉讼,其目的在于通过诉讼获取不正当利益,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

在权利基础不明的情况下,准许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将影响关联案件的审理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情形下,法院应继续审查原告主体资格并作出裁判,还可依法对原告滥用权利的行为进行民事制裁。

【案情介绍】

原告:彭某某

被告:义乌市棋逢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棋逢公司)

2021年底至2022年初,原告彭某某以其妻子刘某某名义作为作者和著作权人,向贵州省版权局就十一幅摄影作品申请作品登记。2021年11月,刘某某与彭某某签订《图片版权授权合同书》一份,约定刘某某独家特别授权摄影原图于彭某某,并约定了其他内容。2022年2月,就该十一幅摄影作品,原告主张其享有著作权,并以被告棋逢公司在“拼多多”开设的店铺的商品链接中使用上述摄影作品为由,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涉案摄影图片系从案外人义乌市启扬服饰有限公司(简称启扬公司)处购买。为查明涉案图片的真实著作权权属,法院要求原告提供启扬公司的相关信息并要求启扬公司出庭。原告未能提供相关信息,启扬公司亦未到庭接受法庭询问。2022年3月,原告通过移动微法院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表明涉案作品的实际作者和著作权人,其亦无权接受他人委托或许可来主张权利。原告以其妻子名义进行作品登记,或者通过与他人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取得被许可权人身份的方式进而提起诉讼的行为,目的是通过诉讼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该行为借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应当予以否定性评价。诉讼是侵权的事后救济手段,不应成为获取商业利益的主要渠道,原告此种行为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庭审后,原告就本案提出了撤诉申请。

但原告除本案之外还提起多个诉讼,裁定撤诉将使得本案作品权利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并使得其余诉讼案件的性质无法得以明确,故法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彭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反映的是近年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出现的“借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的批量商业维权现象。本案原告除本案之外,还从他人处通过独占许可的方式“购买”了七十余张摄影图片,且图片的原始著作权权属均存疑。原告在著作权权属存疑的情况下,在“拼多多”“淘宝”等电商平台上取证上百个商家,集中发起上百件维权诉讼,属于典型的商业批量维权行为。在法院的详细询问审查下,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但法院未予准许,后以滥用诉讼权利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审结生效以后,法院对原告的行为进行司法惩戒,原告撤回其余105件诉讼案件。

本案裁判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精准保护知识产权与打击知识产权商业批量维权并重的司法导向,同时加大对实体权利基础的审查,厘清了著作权纠纷中商业批量维权滥诉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防止著作权制度被滥用,规范了知识产权维权行为,净化了知识产权商业维权的空间,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思路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本案入选“2022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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