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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责任认定纠纷案

2024/09/02发表

 

涉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责任认定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21)浙0192民初10497号

二审案号 :(2022)浙01民终10024号

【裁判要旨】

算法推荐应区分初始结构化类和内容结构化类的推荐类型。 初始结构化类算法推荐,即将信息内容根据搜索场景进行区分,使得信息内容能够快速检索、便捷定位、符合需求,包括关键词搜索、联想搜索、标签设置、话题设置等,目前已成为长短视频、电商平台等网络平台通常的推荐模式。在此类型下,在平台履行“通知—删除”义务的基础上,不应再苛求其承当更重的注意义务,以防止行业回退、避免行业诉累。

对于内容结构化类的算法推荐,即在根据基本信息内容进行区分后再根据一定的算法模型,以整合、前置或其他特定的方式对信息内容予以呈现的算法推荐,由于其体现了算法设计者对于内容信息的传递方式和呈现结果的逻辑架设,故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运用该类算法推荐时应否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应结合呈现效果是否反映了算法推荐设计者的主观能动性并起到了实质整理、推荐作用加以认定。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杭州腾讯魔乐软件有限公司(简称腾讯魔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微播公司)

腾讯公司、腾讯魔乐公司主张其是涉案剧集《美味奇缘》的权利人,“抖音”平台中存在侵害涉案剧集著作权的视频;微播公司是“抖音”平台的运营者,其通过设置智能聚合、设置涉案作品相关话题、跨平台搬运等多种形式,向其用户提供了大量涉案剧集的侵权短视频;微播公司为吸引更多用户、增加流量,在明知用户无版权上传影视剧片段的情况下,依然放任、引导和帮助侵权,甚至积极地对侵权视频进行主动推介,构成侵权。腾讯公司、腾讯魔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微播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

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采用算法推荐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对平台内的侵权行为构成帮助侵权或“应知”,应考量其算法推荐的属性和目的,从同质行业理性人的角度对其对于内容呈现或传播行为的进一步扩大的注意义务进行认定。具体而言,应当结合侵权行为的明显程度、平台运用的算法推荐类型、算法推荐所致的内容呈现效果三个方面,综合评价采用算法推荐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本案中,其一,就侵权行为的显著性而言,涉案剧集并非处于热播期,权利人整体公证取证的链接条数有限,就体量庞杂的短视频平台而言,在未进行主动的搜索时,该种侵权行为难谓全然的显而易见。其二,就算法推荐的类型而言,二原告主张的合集、分类标签、相关搜索、联想搜索等初始结构化类算法推荐类型,是对庞大信息内容进行结构化区分的通常模式,是各平台适应数字信息时代的应然结果,体现了包括双方当事人旗下软件品牌在内的较为常规的产品逻辑,且通过该类搜索的呈现结果与传统平台通过关键词搜索的结果呈现具有类似性,难以直接认定“抖音”平台中的被诉内容系基于算法推荐而致。故被告运营的“抖音”平台虽具有前述功能,但微播公司已根据侵权链接的通知进行了删除,对二原告据该些算法推荐要求微播公司承担帮助侵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其三,二原告主张的“抖音智能搜索聚合”“话题简介”等内容结构化类的算法推荐,体现了“抖音”平台自动创建内容合集,以有序的话题标签、话题介绍、视频内容的形式予以呈现,且非用户可控。从其呈现效果来看,不一定仅是某个用户想看到的,而是所有用户都能看到的。平台预设的这一算法模型对内容呈现效果更为关键、能动性更强,故该种内容结构化类的算法推荐对平台内的侵权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微播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万元。各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以涉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的责任承担为切入点,在尊重技术发展、鼓励价值创造、有效保护权利三重视角下,认为算法推荐本身是对算法技术的运用,对算法不能求全责备,要在合法保护他人权益的情况下有一定的算法包容,从而促进迭代优化。同时,判决提出,认定算法推荐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应当结合侵权行为的明显程度、具体的算法类型、内容呈现效果三个方面综合评价,并首次提出算法推荐应区分初始结构化类和内容结构化类算法推荐类型,对算法推荐机制下服务提供者的义务范围和责任边界作了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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