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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婆家”推文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4/08/30发表

 

涉“外婆家”推文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21)浙8601民初1181号

二审案号 :(2022)浙01民终3094号

【裁判要旨】

涉案作品为网络宣传推文,对于该类作品类别的认定,法律目前未有清晰界定。原告作品登记证时将作品归类为“其他作品”,因此,明确涉案推文中摄影作品以及文字作品的属性,对于案件的审理至关重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进行规制的仿冒混淆行为,其被仿冒的商业标识(商业外观)应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可辨识度,且与其商品或服务已形成较为稳定的联系。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欣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欣笛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伙伙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简称杭州伙伙公司)、外婆家餐饮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外婆家公司)

原审被告 :顺联永欣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简称顺联永欣公司)、顺联永欣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简称顺联永欣第二分公司)、黄某某原告外婆家公司、杭州伙伙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分别在其运营的“外婆家”和“老鸭集”微信公众号中发布推文《金秋9月三城三店连开,快来抢福利》《新店开业第三家!杭州金沙龙湖天街,我们来啦!》,阅读量均达10万+。2021年1月8日,两原告以上述“老鸭集推文”著作权人的身份向国家版权局进行版权登记,取得“国作登字-2021-L-00005204号”作品登记证书。两原告认为,涉案推文中的图片和文字内容均系其拍摄和原创,从文字创意到图片排版组合等均具有独创性。两原告发现,被告某某经营的店铺在“联联周边游杭州站”中发布的团购信息“解百城市奥莱C座4楼……老鸭煲杭州的煲,吃肉喝汤美滋滋~仅88元享门市价283元【荷中鱼老鸭煲】套餐!”中,使用了上述涉案推文中的摄影和文字作品。两原告认为,被告欣笛公司作为涉案公众号内容的编辑与发布者、顺联永欣公司与顺联永欣第二公司作为“联联周边游”的运营者,三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黄某某作为“荷中鱼”店铺的经营者,在店内使用与“老鸭集”相同的铜质鸭子锅盖,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权,被告顺联永欣公司、顺联永欣第二分公司、欣笛公司、黄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欣笛公司未经两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名为“联联周边游杭州站”的微信公众号中向公众提供涉案摄影、文字作品,网络用户可通过浏览、下载等形式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且未署名作者,上述行为侵犯了两原告对涉案摄影、文字作品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黄某某在被诉涉案店铺中虽使用与两原告店内相同的铜鸭子锅盖,但两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铜鸭子锅盖与其涉案“老鸭集”餐饮服务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联系、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可辨识度,且黄某某实施了仿冒行为并对其造成了损失,故黄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两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顺联永欣公司、顺联永欣第二分公司及黄某某存在相互协助、共同参与管理“联联周边游杭州站”微信公众号并提供被诉侵权作品的行为,故应由欣笛公司独立承担本案侵权赔偿责任。

欣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具有创意的网络推文、团购信息、宣传文案等能够为商家增加知名度,提升人气和流量。作为网络广告宣传行业从业者,更应维护良好的行业经营秩序、保护原创。本案被告欣笛公司作为互联网宣发企业,未付出任何人力、物力却故意模仿、抄袭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业宣传推文,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攫取了本应属于两原告的商业机会,该行为违反了经营者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判决对网络广告宣传经营者的行为边界予以清晰界定,对进一步明确网络宣传推文的作品认定和著作权保护具有积极作用,为鼓励和推动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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