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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鲸鱼》雕塑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024/08/29发表

 

《鲸鱼》雕塑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22)浙0110民初4183号

二审案号 :(2022)浙01民终7395号

【裁判要旨】

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创作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单位或个人才享有相应著作权。是否享有著作权权属,应遵循“三步审查法”:第一步,先行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法》第三条所规定的“作品”,即是否由自然人完成创作,并系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且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第二步,根据作品创作方式判断作品类型,即是否系合作作品、职务作品、法人作品或演绎作品等;第三步,判断提起诉讼的主体是否为对应作品类型的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玺匠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锦艺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锦艺公司)、广州市越创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越创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天猫公司)

玺匠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金属工艺制品、铜雕美术作品等生产及销售的企业,其开设天猫旗舰店用以销售其自有品牌的铜工艺品、铜雕艺术品等产品,并聘请明星代言。该公司的品牌在铜工艺制品、家具、文创饰品业内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其创作的名为《鲸鱼》的铜制摆件广受市场欢迎。后玺匠公司发现,锦艺公司在其经营的电商旗舰店中销售的一款铜制摆件,与其《鲸鱼》产品具有高度的相似性,认为锦艺公司涉嫌侵犯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要求锦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56105元的赔偿责任。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玺匠公司主张涉案作品系法人作品,且其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玺匠公司提交的作品手稿系打印件,手稿上未见任何署名,其在天猫店铺发售涉案作品的商品时也未进行权利声明。原告称涉案作品系由其组织内部员工共同完成,作品代表法人意志,并对此作品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为此提交了《法人作品声明》予以佐证。但同时,原告还提交了参与创作的员工出具的《著作权权利归属声明》,表示涉案的美术作品系员工利用公司技术物质条件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法人作品指“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作品的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而职务作品指“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著作权除法律特殊规定以外属于自然人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仅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因此,原告同时主张涉案作品为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说法显属自相矛盾,且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在案证据既不足以证明其涉案作品构成法人作品,亦不足以证明其构成职务作品。综上,玺匠公司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以法人作品的著作权人身份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玺匠公司的全部诉请。玺匠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判令锦艺公司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玺匠公司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涉案雕塑作品《鲸鱼》的著作权人,或依法取得授权可以自己名义起诉,遂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著作权相关纠纷中,首先要判断是否构成不同表现形式的作品,如摄影作品、美术作品等 ;其次,要根据合同或法律规定判断作品著作权归属,即判断提起诉讼的原告是否系著作权人或依法取得著作权授权的主体。我国《著作权法》在“著作权归属”部分特别针对法人作品、演绎作品、合作作品、委托作品、视听作品、职务作品等分别明确了权属确定规则。原告要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就需提供据以享有著作权或获得授权的证明材料,如创作底稿、作品原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合同等,而上述权属证明材料仍需吻合不同类型作品的权属确定规则;疏于版权管理或举证不到位,将会面临失权或诉讼风险。

本案判决旨在警示市场主体:对于任何类型的作品,作者或著作权人在作品被创作过程中,不仅要把精力放在独创性表达的创作上,还应重视创作过程的“留痕”,对于能够证明作者身份、厘清作品权属关系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应予以妥善保存, 以便作品的后续使用、流转等。创作不易,创新可贵,但对于一家成熟的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四位一体的意识尤为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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