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字母”运动鞋装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316号
二审案号 :(2017)粤73民终1号
再审案号 :(2020)粤民再404号
【裁判要旨】
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认定中,虽然有些装潢本身缺乏固有显著性,但随着权益人在市场中长期使用该装潢,相关公众已经能够通过该装潢识别商品来源于某一主体,此时其具有了获得显著性,应当认定该装潢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特有装潢。
【案情介绍】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平衡运动鞋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Inc.,简称新平衡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新百伦领跑鞋业有限公司(简称新百伦公司)、广州蓝鱼鞋业有限公司(简称蓝鱼公司)新平衡公司拥有两侧使用“N”字母装潢的New Balance运动鞋商品,以及“New Balance”“NB”“ ”等商标。新百伦公司、 蓝鱼公司在其运动鞋产品两侧使用“N字母”装潢,且该运动鞋的鞋帮、包装盒以及相关店铺店内装饰均使用了“新百伦领跑” 或者“
”标识,其网站则取名为“新百伦公司官网—新百伦领跑总统慢跑鞋”“新百伦领跑官网”。新平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新百伦公司、蓝鱼公司停止侵犯新平衡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新平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公开说明事实、消除影响,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新百伦公司、蓝鱼公司立即停止涉案对新平衡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使用与新平衡公司“New Balance”运动鞋特有装潢“N字母”相同或近似的装潢 ;蓝鱼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新百伦公司、蓝鱼公司连带赔偿新平衡公司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60万元 ;蓝鱼公司赔偿新平衡公司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10万元 ;新百伦公司、蓝鱼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驳回新平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新百伦公司、蓝鱼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 :维持一审判决第二、四项 ;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六项 ;变更一审判决第五项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州蓝鱼鞋业有限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 就其虚假宣传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由原审法院审定,刊登的字体不得小于报纸正文字体)”;驳回新平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新平衡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经审理认为,平衡公司拥有“New Balance”“NB”“ ”等商标,商品在大量媒体上进行了持续的、广泛的宣传,商品销售遍及全国范围。新平衡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New Balance”运动鞋在中国境内相关市场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知名商品。新平衡公司的“New Balance”运动鞋在鞋的两侧均使用了“N字母”标识作为装潢,且在广告中也突出展示运动鞋两侧使用的“N字母”标识进行宣传。经过新平衡公司长期宣传和反复使用,运动鞋两侧使用的“N字母”已经在该固定位置产生了识别特定商品来源的属性,具有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足以使相关公众将使用在运动鞋两侧的“N字母”标识这一装潢与新平衡公司的“New Balance”运动鞋联系起来。因此,新平衡公司在“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使用的“N”字母标识这一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前述法律条文所保护的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新百伦公司、蓝鱼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对新平衡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广东高院作出再审判决 :维持二审判决第(一)项,撤销二审判决第(二)(三)(四)项,加判新百伦公司、蓝鱼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新平衡公司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60万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驳回新平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和侵害商标权法律关系竞合案件,以及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案件。本案判决对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竞合情形下当事人在不同审理阶段的诉权问题,以及普通商品装潢转化为具有特有性的装潢之认定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较重要的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