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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荣公司诉国望公司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4/08/28发表

 

长荣公司诉国望公司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20)粤19民初98号

二审案号 :(2021)粤民终2788号

【裁判要旨】

经营者发布关于经营主体自身情况的不实宣传内容,削弱同行业另一经营者在该方面原本具有的明显竞争优势,欺骗相关公众的,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虚假宣传行为。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荣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国望公司)

长荣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印刷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及租赁等,其与案外人德国公司合资经营印刷设备的生产、销售等业务,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国望公司是内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印刷机械的制造、销售等。长荣公司主张国望公司存在以下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

一是完全虚假、欺骗消费者的虚假宣传,具体内容包括:(1)中德合资;(2)国望集团拥有与世界标准匹配的中德合资公司—— 沃伦贝格国望(上海)有限公司 ;(3)通过与沃伦贝格合作,国望不仅成功切入高端印后市场,而且在为高端客户的服务工作方面也走在了行业前列 ;(4)2007年,国望正式进入欧美市场,在不到7年时间里,其欧美市场份额占比已达20%左右,成绩相当可观 ;(5)T106Q清废自动模切机(旋开牙咬口),是国内首款拥有半清废功能的机型。

二是夸大其词、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具体包括 :(6)2009年,浙江国望机械有限公司升级为中国·国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7)全国首屈一指的机械生产体系 ;(8)公司按照德国公司模式进行架构及研发,现场生产管理有机结合德国最先进的流水线模式以及5S标准,从研发、采购、加工、生产装配、出厂检验均有严格的制度保证 ;(9)作为印后机械行业领跑者……逾二十五年的生产经验,结合国际先进的技术和工艺,确保了国望集团决定性的领先优势。

长荣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国望公司 :立即停止其所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其经营的官方网站(www.guowang.com)、名为“国望集团”的微信公众号及长荣公司指定的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赔偿长荣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驳回长荣公司的诉讼请求。

长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长荣公司与国望公司为同行业企业,且二者生产、销售的产品均包含模切机,二者的模切机产品销量连续5年分别位居行业第一、第二名,二者之间存在直接、特定、具体的竞争关系。国望公司的被诉宣传内容中关于“中德合资”“领跑者”“首屈一指”等内容,系对企业行业地位、影响力的陈述,能为其带来竞争优势、争夺交易机会,直接影响长荣公司的竞争利益,长荣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国望公司实施的前述第(1)(2)(4)(5)(7)(8)(9)项被诉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应当承担停止虚假宣传行为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上,广东高院二审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 ;国望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行为,并赔偿长荣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8万元 ;驳回长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在经营者发布夸大自身竞争优势的不实宣传内容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认定同行业经营者是否为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前述被诉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以及前述被诉经营者是否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

二审判决对于前述法律问题作出了详细、中肯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厘清了相关法律关系,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取得了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丰富了我国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对于今后审理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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