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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招股说明书商业诋毁纠纷案

2024/08/28发表

 

涉招股说明书商业诋毁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22)浙03民初1579号

【裁判要旨】

单纯的竞争关系的存在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不产生必然联系,经营者有权依法制止竞争对手捏造、散布与其有关的虚伪事实,但也应当对竞争对手在创业板拟上市过程中根据规则进行的评价予以适度容忍。

【案情介绍】

原告: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丰公司)

被告: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聚鑫公司)

宏丰公司系成立于1997年9月11日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注册资本41436.135万元。聚鑫公司系成立于1996年11月8日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800万元。宏丰公司与聚鑫公司同属电工合金行业竞争者。2002年12月27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了《铆钉电触头技术条件》(JB/T10383-2002)。截至2022年5月,宏丰公司在其官网上公布的其公司产品的参数,与上述标准一致。

2022年5月16日,深交所网站、证监会网站向社会披露聚鑫公司上传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记载:“电触头除宏丰公司网站披露了其二复合、三复合铆钉型电触头的技术参数外,其他公司未披露相关信息。”经聚鑫公司以自身实测数据与宏丰公司官网公布的产品技术参数相比较,聚鑫公司得出了“在产品规格方面,发行人的二复合、三复合铆钉型电触头产品系列更加丰富;在公差指标上,发行人的产品精度高于温州宏丰”的结论。2022年9月,宏丰公司对其官网的数据进行了修改,并注明“上述表中标准参数来源于GB/T10383-2017标准,仅作客户设计参考选用,具体产品标准参数根据客户需求确定”。

宏丰公司认为,聚鑫公司作为电工合金行业一员,故意用20年前的行业标准(JB/T10383-2002)作为宏丰公司的技术参数,以此进行两家公司的产品性能比对并公开,该不合理、引人误解的对比和描述直接指向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宏丰公司,严重贬低了宏丰公司的产品、诋毁了宏丰公司的声誉和商誉,遂诉至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聚鑫公司所用的宏丰公司二复合铆钉型电触头、三复合铆钉型电触头的技术参数来源于宏丰公司的网站,且除宏丰公司以外其他公司未披露相关信息,聚鑫公司所用数据并无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宏丰公司未将其公布在官网的数据及时更新,系自身管理不当。其次,聚鑫公司的目的是宣传自身在本领域中的优势地位,亦符合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宏丰公司未就其是否以偏概全进而可能导致误解进行举证,故难以认定聚鑫公司的涉案内容会引起相关公众误解。综上,宏丰公司提出聚鑫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的主张,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宏丰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良性的市场竞争氛围能够激发市场活力,是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商业诋毁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当前,对于典型的商业诋毁行为,司法实践中已有较为清晰的裁判规则,但关于在招股说明书中的表述是否构成对他人的商业诋毁的讨论,在司法实务中并不多见。

招股说明书有别于一般宣传文件,系法定信息披露文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证券监管机构要求记载法定内容。本案中,聚鑫公司依照规定将宏丰公司作为可比公司,选取其在官网上公布的数据进行比对,不存在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宏丰公司对于自己官网的管理负有审慎义务,聚鑫公司以宣传自身为目的,展现自身在本领域中的优势地位,亦符合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在涉招股说明书环境下,对于符合商业道德和法律规则的竞争行为应当予以保护,上市公司应对他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将其作为对比对象予以一定程度的容忍。本案判决维护了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市场竞争秩序,对类案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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