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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电商平台恶意下单、恶意投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4/08/28发表

 

涉电商平台恶意下单、恶意投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21)浙0381民初1447、1450号

二审案号 :(2022)浙03民终2772、2774号

 

【裁判要旨】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电商卖家利用电商平台的经营规则和投诉渠道,对其他经营者进行恶意下单和恶意投诉,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古诗哲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古诗哲公司)

古诗哲公司经营“天猫”平台店铺销售女鞋产品。2019至2020年期间,古诗哲公司委托他人拍摄多张女鞋产品图片,用作其天猫店铺的女鞋产品宣传图,并投入大量资金对相关女鞋产品进行“直通车”和“超级推荐”营销推广。2020年4月至5月期间,古诗哲公司发现余某某经营的淘宝店铺盗用其女鞋产品图片,遂多次通过淘宝平台对该店铺发起盗图投诉。2020年5月26日、27日,余某某通过淘宝旺旺联系古诗哲公司天猫店铺客服,要求古诗哲公司撤回投诉,否则就用几百个黑号做退款单致其关店,同时针对古诗哲公司天猫店铺中的三款商品链接接连下了19笔订单并均作了退单处理,交易数量为10396双,交易金额共计1823428元。此外,余某某还通过网络查找图片,以古诗哲公司天猫店铺盗用他人图片为由向天猫平台发起投诉。天猫平台经审核认定举报成立,并对古诗哲公司作出删除相关商品链接的处罚。后经古诗哲公司申诉成功,天猫平台才撤销处罚并恢复商品链接。

古诗哲公司认为,余某某故意在其天猫店铺大量拍下订单后又申请退款,以及通过电商平台对其天猫店铺发起恶意投诉,扰乱了古诗哲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给古诗哲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请要求余某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古诗哲公司与余某某均属电商平台内经营女鞋产品的经营者,具有同业竞争关系。余某某在其淘宝店铺被古诗哲公司投诉后,为逼迫古诗哲公司撤回投诉,利用自己熟知的电商平台经营规则,对古诗哲公司实施恶意下单和恶意投诉的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客观上导致古诗哲公司店铺内相关商品的库存减少、退单率升高,甚至商品链接被删除,破坏了古诗哲公司的正常经营,给古诗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进而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余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余某某赔偿古诗哲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0万元。

余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因未按期交纳上诉费,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典型意义】

电商卖家故意在他人网店大量拍下订单后又申请退款,以及通过电商平台对他人发起恶意投诉,系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之一。本案中,虽然被诉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该行为的正当与否,应当以其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否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是否不正当利用他人竞争优势或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作为基本判断标准。本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性条款,依法认定电商卖家故意在他人网店大量拍下订单后又申请退款,以及通过电商平台对他人发起恶意投诉的行为,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判决既有助于引导和规制电商卖家合法合规经营、保障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也系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创新适用进行的有益探索,对类似案件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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