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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百度”搜索引擎干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4/08/28发表

 

涉“百度”搜索引擎干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21)苏05民初1480号

 

【案情介绍】

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

被告:苏州闪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闪速推公司)

百度公司是“百度”搜索引擎的经营者。闪速推公司通过租赁高权重网站二级目录,利用技术手段生成大量与客户所在行业常用搜索关键词相关的广告页面,并将这些页面挂接到高权重网站的二级目录中,当用户在百度等搜索引擎上搜索这些关键词时,被推广公司的广告网页就会占据搜索结果首页一条或多条,实现“万词霸屏”的效果。百度公司以闪速推公司实施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闪速推公司依附于百度搜索引擎开展“万词霸屏”业务,故意利用技术手段破坏百度搜索引擎根据关键词搜索的正常收录和排名秩序,增加了用户信息获取成本,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秩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判令闪速推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75.3万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有效遏制了利用技术手段干扰、操纵搜索引擎自然搜索结果排名的行为,有利于保障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健康有序的搜索生态和公平竞争的互联网秩序,彰显了人民法院营造风清气朗网络空间的力度与决心。

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评选的“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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