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English
index.asp

“开心消消乐”侵权案一审结束

2016/12/01发表

  千龙网北京12月1日讯 据海淀法院网消息,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开心消消乐”侵权案。海淀法院审结原告乐元素公司诉被告浙江古川公司侵害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最终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合理支出20万元。
 
  资料显示,乐元素公司享有“开心消消乐”的著作权、“开心消消乐”文字的商标权,其发现被告浙江古川公司亦开发了一款相似的三消类游戏,同时使用了与“开心消消乐”近似的游戏名称,游戏宣传和下载界面中均使用了与原告的名称近似的“开心消消乐2015”、“开心消消消”等字样。
 
  乐元素公司认为古川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令古川公司在多家媒体平台及被告的官方网站上发表声明,就侵害原告权利的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同时要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20余万元。
 
  古川公司辩称其未开发相关游戏,也不存在侵权行为,“消消乐”已构成通用名称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古川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乐元素公司对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侵犯了“开心消消乐”商标的商标权,同时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最终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合理支出20万元。同时考虑到古川公司实施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确实误导了相关社会公众,损害了原告的相应商业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理应消除相应影响,判定古川公司应在自身官网中连续48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法院方面表示,本案涉及多个案由,证据多达三千余页,法院以两万字的判决文书分别对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情况进行了论述,最终判决了220万元的高数额赔偿,对于涉及手游的侵权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同为“开心消消乐”但已不再“开心”——“开心消消乐”侵权案一审获赔220万元——海淀法院网
 
 
海淀法院网公告截图
 
  来源: 千龙网
 
  原标题:“开心消消乐”侵权案一审结束 古川公司赔偿220万元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知产观察家出品)"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新闻纠错:13621279650 13621252760,邮箱:chinaip@chinaiptoday.cn

会员留言


只有会员才可以留言,请 注册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