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底层大模型、AI应用、智能体等AI产品的迭代速度持续加快,其布局、推广及知识产权保障均有赖于发挥商标注册的作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自1957年建立以来,虽每三年修订一次,但面对AI技术的指数级演进仍显滞后。今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尼斯分类第十三版,在第42类中明确新增“人工智能即服务(AIaaS)”的规范描述,用于涵盖算法训练、机器学习模型部署、AI数据分析等此前难以归类的服务,从而对AI产品的商标注册分类优化做出了重要回应。
不过,尼斯分类第十三版的启用,仍然不足以完全解决AI产品因自身性质及各种功能用途所带来的商品或服务分类适配问题。本文将尝试分析AI产品之特性与尼斯分类体系之间的张力,探讨AI产品细分领域的分类适配策略,并就相关的企业商标合规与保护提出实务建议。
AI产品特性与尼斯分类体系的张力
当前,AI产品已突破传统单一形态,呈现出“技术层—产品层—服务层”的三重架构。底层大模型(如ChatGPT、DeepSeek等)作为技术基础设施,通过API接口向上层输出能力;中间层形成各类AI应用(如智能客服、代码助手、设计工具等);顶层则演变为自主智能体(AI Agent),能够独立完成复杂任务链。这种多重架构并存的形态,导致同一AI产品品牌可能同时涉及可下载软件、在线服务、算法模型授权、数据服务等多种商品或服务类别。
与此同时,AI产品的核心特征在于“软件即服务”(SaaS)与“人工智能即服务”(AIaaS)的深度融合。以智能客服机器人为例,其既包含尼斯分类第9类中的“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可下载)”,又涉及第42类中的“计算机软件开发”,还可能触及第35类中的“商业辅助服务”。这种跨界特性使得传统尼斯分类中“非此即彼”的分类逻辑面临挑战。
为回应AI产品的跨界特性,第十三版尼斯分类将“科学研究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实验室机器人”“教学机器人”等明确归入第9类,而将“工业机器人”保留在第7类。此类调整显示出尼斯分类体系的分类标准正从商品或服务的功能属性向技术属性转变。
然而,尼斯分类的最新调整仍未能从根本上解决AI产品的商品与服务边界模糊的问题,特别是第9类(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程序)与第42类(计算机软件的设计与开发服务)的区分难题。举例来说,当前市场上热度颇高的本地部署型AI产品(如私有化大模型、边缘计算设备等)通常归入第9类,因其以实体软件形式交付;云端API服务(如大模型接口调用、云算力租赁等)则明确属于第42类。然而,部分AI产品混合交付模式(如“本地客户端+云端算法”),使得单一产品可能同时涉及以上两个类别。AI智能体的兴起更加剧了归类的混乱,因其不仅包含软件程序,更强调自主决策与任务执行能力,同时涉及第9类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第42类的“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研究”,乃至第35类的“商业管理辅助”等。
北京市商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交的一份建议中指出,现行尼斯分类将AI与计算机产品混同群组、缺乏人工智能相关的规范化商品和服务描述,导致以中国国内申请为基础进行海外商标布局时,面临商品描述被限缩或删除的风险,因此建议在尼斯分类表中增加人工智能相关规范化商品和服务描述,并使用不同群组区分对人工智能和计算机商品和服务的描述。1上述建议直指AI产品与计算机商品和服务之间的重要差异,也为后续进一步调和AI产品与现有尼斯分类体系之间的矛盾指明了方向。
AI产品细分领域的分类适配策略
现有情形下,以尼斯分类第十三版为基础,AI产品根据其所属架构层及具体形态、功能用途,应采取不同的分类适配策略,下文将逐一进行解析。
底层大模型与基础设施层
底层大模型是AI产品的核心基础,其功能用途主要体现为技术研发、模型训练、授权使用、接口调用等,核心价值在于为下游AI应用提供技术支撑,其分类适配主要集中在第9类(商品)和第42类(服务)。
底层大模型与基础设施相关产品的核心布局类别应为第42类的“人工智能即服务”(AIaaS),这也是第十三版尼斯分类新增的一大亮点。特别是对于提供大模型API接口、模型微调服务、云算力支持的企业,第42类是其不可或缺的防御阵地。此外,若相关企业同时提供可下载的模型部署工具包、本地推理引擎或边缘计算SDK,则需在第9类补充注册“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项目。
AI应用层产品
AI应用是底层大模型的场景化落地产物,其功能用途与具体行业场景深度绑定,种类繁多且分散,其分类适配需遵循“核心功能+场景属性”的原则,结合具体应用场景适配对应类别。
智能助手、对话系统、AI生成内容(AIGC)工具等不局限于特定行业的通用型AI应用,主要应适配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人工智能即服务”(AIaaS)等。若应用涉及硬件设备(如智能音箱、智能终端等),还需适配第9类中的计算机硬件相关类别;若涉及图像生成、视频合成、代码辅助等功能,还需根据输出内容的 具体类型,适配第16类“印刷出版物”、第41类中的“教育”“出版服务”等类别。与此同时,为服务于AI应用的商业推广、流量运营和用户管理,也应考虑指定第35类中的“广告”“广告咨询服务”“工商管理辅助”等对应类别。
对于适用于特定行业的垂直型AI应用,其分类适配策略应遵循“技术+场景”双轨原则,除指定上述提到的第9、41、35类中的相关类别外,还应根据具体应用行业与场景指定对应类别。例如,AI医疗类应用还需指定第44类中的“医疗服务”“为病人诊断和治疗进行医疗分析”等类别;AI法律类应用还需指定第45类中的“法律服务”等。
AI智能体与具身智能
AI智能体作为能够自主规划、调用工具、完成多步骤任务的系统,其商标保护需根据技术实现、交互界面、服务输出的三个不同维度分别进行布局。
在技术实现层,对于AI智能体的核心引擎(如推理算法、记忆模块、工具调用接口),应参照对于底层大模型与基础设施层的商标布局,着重在第9类中、第42类上进行申请。
在交互界面层,用户与AI智能体交互的客户端应用、硬件设备(如智能音箱、家电产品、机器人等),需根据其具体形态归入第9类、第11类或第28类等。
在服务输出层,根据AI智能体完成的实际任务(如预订服务、数据分析、内容创作等)的不同,应指定不同的服务类别。例如,具备电商导购功能的AI智能体需覆盖第35类“工商管理辅助”;具备教育辅导功能的AI智能体需覆盖第41类“教育”等。
具身智能(Embodied AI)产品的分类适配则更为复杂。具体而言,根据第十三版尼斯分类,工业机器人等应归入第7类;AI人形机器人等应归入第9类;医疗用外科手术机器人等应归入第10类;自动驾驶、辅助驾驶机器等应归入第12类;玩具机器人等归入第28类,等等。申请者需根据机器人的主要功能场景区分主次类别,避免“一刀切”式注册。
AI产品商标合规与保护实务建议
对于AI产品经营主体来说,商标分类布局需区分核心类别、关联类别、防御类别三层架构,有的放矢地展开申请工作。
就核心类别而言,经营者应根据自身AI产品的交付形态,选择着重布局的具体分类。例如,若以软件销售为主,则第9类为必选项;若以云服务为主,则第42类为必选项;若采用混合模式,则两类需同步申请。
就关联类别而言,由于AI产品通常涉及数据服务、技术支持、用户交互等环节以及具体的垂直应用行业,经营者也可考虑在第38类“电信服务”、第42类“技术咨询”等类别以及对应行业通常申请的具体商品或服务类别上进行注册,以提高自身商标布局覆盖的全面性。
就防御类别而言,经营者还可考虑在非主营但可能的业务扩展方向上进行占位式注册,以阻击恶意抢注与攀附。
此外,以下事项在AI产品的商标布局与分类选择中也起着关键作用,值得特别注意。
严格使用规范表述与灵活利用非规范项目
对于了我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中已有的商品和服务,应严格按照《区分表》及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要求,使用规范的商品或服务表述进行匹配。特别是鉴于“人工智能即服务(AIaaS)”已成为第十三版尼斯分类第42类中的规范表述,企业应优先采用这一标准描述,避免使用非规范商品名称导致的审查问题。而对于前沿AI产品,若尼斯分类中尚无对应规范描述,可依据《区分表》申报原则,结合类别标题与注释进行申报。
做好商标布局动态维护与风险监控
AI产品经营者应根据尼斯分类每三年进行一次的动态调整,建立相应的监测机制,对于类别发生调整的已注册商标,及时提交商标申请。另外,对于自身AI产品相关商标的侵权监测,应注意包罗核心类别与其他类别,以及时发现发生在非核心类别上的商标侵权行为。例如,某AI绘画工具的核心注册类别为第9类、第42类,但侵权者可能在第41类“教育”“文娱、体育活动的服务”或第16类“印刷出版物”等类别上抢注近似标识,需提前防范。
平衡商标布局的保护范围与维护成本
通常而言,市场经营者都倾向于扩大自身商标的保护范围,乃至进行全类注册,但这样的做法再抬高商标申请与维护成本的同时,也可能因虚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明显超出自身经营范围而被认定为恶意注册。因此,AI产品经营者应根据自身当前的实际业务范围及短期发展规划,确定合理的申请范围,可采用“核心类别优先+关联类别分阶段”的策略。
AI产品与尼斯分类的适配问题,本质是技术创新与法律制度的动态博弈。尽管尼斯分类已跟随AI产品的发展态势做出了动态调整,但可以预见的是,AI产品的跨界融合特性仍将长期造成AI产品经营者的商标注册分类困境。在此背景下,AI产品经营者的商标布局策略应从“精准归类”转向“立体布局”,构建覆盖技术层、产品层、服务层的多维保护网络,在严守规范的同时灵活布局,并动态平衡成本收益、及时响应分类体系调整,进而在AI时代的品牌竞争中牢牢把握主动权。
1.https://www.wipo.int/export/sites/www/about-ip/en/artificial_intelligence/call_for_comments/pdf/org_beijing_sensetime_technology_development_co_zh.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