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English
index.asp

涉香港法律适用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

2024/09/02发表

 

 

涉香港法律适用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21)粤0391民初5294号

二审案号 :(2022)粤03民终21270号

【裁判要旨】

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在适用准据法时,对于作品或制品署名的商业名称的法律性质及其民事权利能力应适用其登记地法律,认定该商业名称是否为独立的法律实体以及其与“拥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而明确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在查明与适用域外法时,法院可委托域外法律专家查明,并建立域外法律专家在线出庭协助查明机制,确保域外法适用机制专业、准确、便利。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腾讯音乐娱乐(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音乐公司)

陈某某系香港音乐人,其主张对涉案58首音乐录音制品享有录音制作者权。被告腾讯音乐公司经营的音乐网站可在线播放涉案58首歌曲。原告主张权利的录音制品署名PROTEUS、PUREMIX MUSIC及PUREMIX@STUDIO PRODUCTION,是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登 记 的 商 业 名 称, 其 法 律 地 位 为“ 个 人 ”(individual),拥有人(owner)为原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商业名称的法律性质及与原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应适用香港法。香港法律专家唐汇栋律师受委托对“法律地位”为“个人”的经营者的法律性质及其与拥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出具了法律查明报告,指出:“法律地位”为“个人”的含义是表明有关业务是独资经营的业务,不具备法律地位的独立法人或法律实体,相应的权利应由其“拥有者”享有。因双方对该报告存在争议,为了提供诉讼便利、节省诉讼成本,法院安排香港法律专家唐汇栋律师在香港在线出庭接受询问,协助法律问题查明。在法庭的主持和香港法律专家的协助下,被告对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予以确认。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陈某某提交的涉案录音制品合法出版物署名的录音制作者及权利许可合同中的许可方为PROTEUS、PUREMIX MUSIC及PUREMIX@STUDIO PRODUCTION。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定PROTEUS、 PUREMIX MUSIC及PUREMIX@STUDIO PRODUCTION为涉案58首 录 音 制 品 的 制 作 者。PROTEUS、PUREMIX MUSIC及PUREMIX@STUDIO PRODUCTION系在香港登记的商业名称,本案依法适用香港法认定原告对涉案58首录音制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被告腾讯音乐公司经营的网站在线播放被控侵权录音制品,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制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58首录音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腾讯音乐公司赔偿陈某某经济损失174000元及合理开支34920元。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法院案件审理中首次有香港法律专家通过视频在线方式出庭提供香港法律查明协助的案件,是前海法院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报》头版对此进行了报道。本案判决通过香港法律的查明和适用,一定程度印证了内地与香港法律规则存在共通性, 有助于推动两地知识产权法律规则衔接。同时,香港法律专家远程在线出庭,突破了跨境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空间“壁垒”,为完善常态化的香港地区专业人士参与内地民事诉讼案件办理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有助于探索建立内地与港澳区际司法协助和交流新机制。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知产观察家出品)"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新闻纠错:13621279650 13621252760,邮箱:chinaip@chinaiptoday.cn

会员留言


只有会员才可以留言,请 注册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