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共有作品侵害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21)沪0110民初18068号
【裁判要旨】
多人共同享有权利的作品,包括多人共同创作的合作作品,以及多人未合作创作但共同享有作品著作权的情形。基于《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鼓励作品传播使用、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以及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共有人对共有作品的使用规则,应与合作作者对合作作品的使用规则保持一致,均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合作作者对合作作品使用的规定,判断有关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在具体评价时,可从是否履行协商程序、其他共有人有无阻止使用的正当理由、使用的性质和方式、有无对全体共有人增益的目的及事实、是否合理分配收益等方面综合认定。
【案情介绍】
原告 :谷某某
被告 :许某某、上海七卡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七卡拉公司)
谷某某与许某某合作开发的一款游戏中,“鼠王”等8个角色系线条、色彩组合而成的漫画人物形象;战舰“蜃”系线条、色彩组合而成的舰船形象;战舰“蜃”的内构图为战舰的剖面图。谷某某绘制“鼠王”等形象的线稿及线稿上色版、“普莉希拉”等形象的线稿,系谷某某与许某某共同支付费用,由许某某联系“米画师”平台的画师对前述形象上色、精修;谷某某与许某某还共同支付费用,由许某某联系画师绘制角色6-8;许某某绘制战舰“蜃”线稿图、战舰内部分区图后,谷某某对战舰细节进行修改。另外,许某某向谷某某发送游戏视频的台词文件,谷某某认为该台词是“机翻日语”并对台词予以重写,重写的台词与许某某撰写的台词在结构、词句、语序等各方面均不同。
“米画师”平台服务协议约定,画师与委托方进行交易并获报酬后,即默认委托方拥有稿件著作权中的全部财产权。许某某适用了该默认条款。
谷某某及许某某成立公司开发、运营《光之继承者》游戏,但该游戏未成功开发运营。许政杰于2020年12月28日另设立七卡拉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后“www.taptap. com”网站上由许某某注册的账户“**拉”发布的游戏海报及视频、 图片,内含与前述漫画人物形象、战舰造型及其剖面图、台词基本一致的内容。谷某某遂诉至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漫画人物形象、战舰“蜃”系美术作品,相关台词为文字作品,均受法律保护。“鼠王”等形象根据“米画师”平台服务协议,委托成果之著作财产权归属委托方谷某某、许某某,谷某某、许某某对前述形象共同享有著作权利,谷某某对其中其绘制的部分线稿形象还享有署名权。战舰及内构图的合作作者为谷某某与许某某,二人共同享有含署名权在内的著作权。台词文字由谷某某创作,谷某某系著作权人。
“taptap.com”网站发布的游戏海报、视频、图片使用前述作品,内容由许某某注册的账户发布,许某某虽系除前述文字作品外其余作品的合作作者或著作权共有人,但其未履行与其他共有人协商的程序,剥夺谷某某表达其可能存在以合理理由阻止被诉使用行为的权利,并将作品使用于其他游戏的方式,可对作品的原使用方式产生不利影响,且未实施获取收益的行为,无为全体作品共有人之利益增益的目的。许某某对涉案共有作品的使用并不符合《著作权法》等的规定,侵害了谷某某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部分作品的署名权。因侵权内容获益者指向被告七卡拉公司,侵权内容更新日期在七卡拉公司成立后,加之许某某系七卡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故侵权后果由两被告共同承担。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许某某、七卡拉公司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谷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现有《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合作作者单方使用合作作品的行为作出规定,但在合作作品之外,还存在大量多人未合作 创作但共同享有作品著作权的情形。本案判决对此细分,并根据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合理平衡全体共有人和部分共有人之间的利益,明确共有人对共有作品的使用规则与合作作者对合作作品的使用规则保持一致。
本案判决同时细化了具体的侵权判定标准,即从程序和实体 两个层面审查。程序上,考察有无共同协商的过程;实体上,考察其他共有人有无阻止使用的正当理由、单方使用行为是否有权利处分或类似权利处分的性质、对原作品是否产生不利影响、有 无为全体共有人增益的目的和事实、是否合理分配收益等。
本案判决对合作作者等作品共有人合理单方行使作品权利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并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