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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柒个我》算法推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2024/08/30发表

 

涉《柒个我》算法推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21)浙8601民初10492号

二审案号 :(2022)浙01民终10025号

【裁判要旨】

准确界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边界,应当实现“增加平台的注意义务,可以使得平台以合理成本调整其算法,或自动处理的流程并降低侵权风险”的目标,但仍然要在具体场景下结合推荐算法功能模式进行个案判定,从而判断平台是否“应知”:一是算法推荐功能是否对所有平台用户提供了无差别服务;二是算法推荐功能是否对平台所有内容进行了无差别处理;三是算法推荐功能是否干预了平台用户行为及干预程度;四是算法推荐下的被控侵权视频内容是否明显侵权;五是算法推荐下的被控侵权视频内容的用户观看规模。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深圳腾讯公司)、杭州腾讯魔乐软件有限公司(简称腾讯魔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微播公司)

深圳腾讯公司对视听作品《柒个我》享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腾讯魔乐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非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该剧为腾讯视频VIP专享剧,播出后备受关注,斩获好评,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微播公司运营的“抖音”App是国内用户量最大的互联网短视频平台之一。深圳腾讯公司、腾讯魔乐公司发现,抖音平台中存在大量侵害涉案作品之著作权的视频,微播公司通过设置智能聚合、设置涉案作品相关话题等多种形式,向其用户提供了大量涉案作品的侵权短视频,且侵权视频的播放量巨大。深圳腾讯公司、腾讯魔乐公司认为,微播公司作为专业视频平台的经营者,为了吸引更多的用户、增加自己的流量,在明知用户无版权上传影视剧片段的情况下,依然放任、引导和帮助侵权,甚至积极地对侵权视频进行主动推介,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提起诉讼。

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微播公司主观上应知被控侵权事实,客观上利用算法推荐技术扩大了被控侵权视频的传播范围,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微播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深圳腾讯公司、 腾讯魔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深圳腾讯公司、腾讯魔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同于一般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系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而形成的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从技术角度,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基于算法对信息索引、排序、生成、推荐, 再呈现给用户;从信息论的角度来讲,推荐算法显著降低了海量网络信息的混乱程度,将用户需要的信息以一定顺序的形式提供给用户,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作为传播者并不提供内容,但其使用的算法使得网络信息有了更明确的结构,故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系新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在使用更加先进和高效的算法推荐服务的同时,也存在着提高侵权传播效率、扩大侵权传播范围、加重侵权传播后果的风险。因此,与不采用算法推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其他经营者相比,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理应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随着当前社会向人工智能的不断趋近,算法推荐技术在视频行业的应用只会越来越广泛、深入,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就算法推荐所带来的竞争优势承担更高 的注意义务,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积极规制和预防侵权,而不是将“技术中立”作为豁免法律责任的理由。

本案入选“2022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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