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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许可证数”认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024/08/30发表

 

涉“许可证数”认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19)粤73知民初1519号

【案情介绍】

原告:广州快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快意公司)

被告:敏实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敏实集团)等

2013年至2018年间,敏实集团向快意公司购买了478个ERP系统软件的许可证数,约定未经许可的厂别或超过用户数需要根据实际使用量购买许可证授权。敏实集团将涉案ERP系统软件安装部署在其公司的服务器上,员工通过远程连接登录至服务器上安装的linux操作系统,在该操作系统中对ERP软件进行访问和使用。鉴定机构对敏实集团提交的log files进行分析,统计使用涉案软件时产生的log in及log out记录,鉴定结论为2017年度的总用户名数量为1380个,2018年度的总用户名数量为927个。快意公司及敏实集团等二十四名被告均确认,logfile文件是QAD ERP软件自动生成的,记录了各被告OS用户或者Linux用户使用软件的登入登出情况。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合同没有约定“许可证”是单个还是并发的命名用户许可证的情况下,应当从保护软件著作权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合同所述“许可证”做限缩解释。根据当时的技术发展情况、软件类型及用途等因素考虑,“许可证”应当系“单个命名用户许可证”,也即一个许可证仅能由一个命名用户使用。“用户数”与“许可证数”的数量亦应当是相同的。敏实集团实际使用涉案软件的用户有1380个,超过了合法授权许可用户数478个,使用方式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许可范围,侵害了快意公司涉案软件的复制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余23名被告与敏实集团构成共同侵权,遂判令敏实集团停止侵权并赔偿快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利用云服务架构模式扩大许可使用范围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典型案例。本案明确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运用新技术,应当遵循双方当事人的合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惯例。若利用云服务技术将一个软件许可证应用于多个用户端,则扩大使用的客户端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应视为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本案对规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具有积极意义,为类案的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本案入选“2022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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