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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车顶灯设计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024/08/30发表

 

汽车车顶灯设计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21)浙8601民初2073号

【裁判要旨】

“从平面到立体”是指作品被复制之时被固定在平面载体之上,而被固定在新载体之上后,是以新载体的三个维度来表现作品的。在著作权法之中,“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主要是指按照美术作品或描绘外观的设计图制作立体艺术品,以及根据建筑作品的平面设计图(该图必须描绘了建筑物的外观)建造建筑物的行为。

【案情介绍】

原告 :深圳梓舍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简称梓舍公司)

被告 :杭州圆石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圆石滩公司)

2020年8月,原告梓舍公司职工开始创作名为“AI世界”的汽车车顶灯的设计图,于2020年8月18日完成设计,2020年8月18日至同年9月10日完成样品的加工。该作品系职务作品。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作品登记证书编号为“粤作登字-2021-L-00001675号”。原告在2021年发现,被告圆石滩公司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未经原告授权的该作品图片,并销售相关侵权产品。原告认为,被告违法销售、宣传原告作品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等合法权益,并且给原告造成了维权费用的经济损失,遂提起诉讼。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21年6月3日委托广东长燊律师事务所,支出律师费1万元 ;又于2021年6月24日委托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公证处对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与购买的侵权产品进行公证,支出公证费及购买侵权产品费用600元。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涉案车顶灯设计图系点、线、面和各种几何图形组成的图纸,具体描绘了汽车顶灯的流线造型、视觉享受,体现了精细、简洁、和谐与对称的科学之美 ;同时, 该图描绘了车辆顶灯的外观形状,以对称、线条、金属、木框材质、孔位位置体现了设计者的独创性,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同时兼具实用性及可复制性,系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图形作品。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圆石滩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梓舍公司涉案“AI 世界”汽车车顶灯设计图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梓舍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厘清了图形作品和美术作品的不同属性。图形作品不要求具有审美意义,只需要由点、线、面和几何图形等体现出“科学之美”,而美术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高度,具有审美意义,即“艺术之美”。同时,本案判决指出,针对具有“艺术之美”成分的图形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转换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这一问题,可以从输入端(图形作品本身)、过程(将平面作品转换为立体物品的过程)、输出端(物品本身的实用性和艺术性是否可观念拆分或物理拆分)三个层面进行综合考量,前后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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