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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丁贴图案商标侵权纠纷案

2024/08/29发表

 

补丁贴图案商标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22)浙03民初175号

二审案号 :(2022)浙民终1322号

【裁判要旨】

认定被控标识的使用方式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应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出发,结合行为人使用被控标识的客观方式、主观目的以及涉案商标本身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因素,判断被控标识能否发挥来源识别功能。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易军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易军通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纽纽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纽纽乐公司)

易军通公司系涉案第52590006号“ ”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为第26类“修补纺织品用热黏合补片 ;纺织品装饰用热黏合补片(缝纫用品);花边饰品”等。2021年11月12日,易军通公司公证取证到纽纽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南方生活纽纽乐专卖店”店铺(店铺名称左边带有“ ”标识)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商品快照显示,被控商品为一张排布有包括蝴蝶、蝙蝠、树叶、星星以及涉案商标标识图案等多种小图案的补丁贴,同时快照左上方突出显示“”标识。商品详情显示“品牌 SouthLife/南方生活”“产品使用 撕下喜欢的图案贴在需要修补的地方”“15种图案模板贴纸”等信息。易军通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纽纽乐公司停止侵害其第52590006号商标权并赔偿损失。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首先,从使用方式看,被控商品系一张用于破洞修补的补丁贴,补丁贴上排列有大嘴猴、蝴蝶、爱心以及涉案标识等21个图案的独立小补丁贴,被控标识没有在众多图案中突出使用,这些补丁贴图案系发挥视觉美观作用,而不是用于识别商品的特定来源。其次,从被控标识的使用意图看,纽纽乐公司在涉案店铺名称、被控商品快照、品牌介绍中均突出“南方生活”商标,被控标识只是作为众多图案模板贴纸的一部分来展示,纽纽乐公司并无通过将涉案标识作商标使用,以达到攀附易军通公司商誉的主观意图。再次,从涉案商标知名度看,涉案商标注册日期为2021年8月21日,至公证取证时间仅相隔三个月,难言有知名度。综上,相关公众在接触被控商品时,不会因被控标识的使用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控行为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易军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易军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的核心在于,相关公众在看到该标识时是否会将之与商品的提供者相关联,认识到该标识意味着商品的特定来源。本案中,纽纽乐公司确实在易军通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但综合被控标识的使用方式、使用目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并不会因为被控标识的使用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纽纽乐公司对被控标识的使用未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进而不构成侵权。综上,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是判定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不能忽视对此前提问题的审查。判断被控标识是否为商标性使用,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使用方式、使用对象、使用意图,并结合行业惯例、相关公众的认知及权利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等因素,综合判断被控标识能否发挥来源识别功能。

本案中,从使用方式看,被控商品由21个相对独立的可撕补丁贴图案组成,被控标识作为其中的3个较其他图案并无区别。在相关公众看来,这些补丁贴图案都是为了美化修补物表面而设计,并不会将被控标识与商品的特定来源相关联。从使用目的看,被告使用被控标识与其他补丁贴图案并无任何区别,且在涉案店铺名称、被控商品页面、商品合格证等显著位置标注有“南方生活”商标,可见其并无通过对被控标识的使用而攀附原告商誉的意图。从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看,涉案商标的注册时间距本案公证取证时间仅相隔3个多月,且原告使用涉案商标的方式与被控行为相同,其难以仅以该种使用方式积累商标知名度。故被控标识的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进而不构成商标侵权。本案判决为涉商标性使用判断案件提供了思路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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