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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墟》游戏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024/08/29发表

 

《昆仑墟》游戏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19)粤0192民初22710号

二审案号 :(2021)粤73民终1245号

【裁判要旨】

未经权利人许可,被诉侵权人对游戏作品中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以及其安排、选择、取舍和组合进行抄袭剽窃,即使被诉侵权人在此基础上对美术、音乐、文字等内容进行一定程度的再创作,但这仅改变了游戏作品中独创性表达的存在形式,并未完全脱离原游戏作品而成为全新的表达方式,构成对游戏作品改编权的侵犯。

游戏作品改编权作为著作权人的排他性财产权,其不仅控制游戏作品的改编行为,还控制改编作品的财产性后续使用行为。未经游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被诉侵权人对改编作品的后续使用行为(包括复制、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等),均被改编权吸收,对改编形成的被诉游戏画面的财产性后续使用行为仍落入游戏作品改编权的控制范围。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菲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菲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霍尔果斯侠之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深圳侠之谷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深圳侠之谷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柏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柏际公司)

菲狐公司系《昆仑墟》手机游戏软件V1.0的著作权人及运营方。深圳侠之谷公司系《醉美人》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2018年8月,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柏际公司对《醉美人》进行共同联合运营,并因不同渠道推广的需要将《醉美人》改名为《青云灵剑诀》等五款被诉侵权游戏,实质上均为同一款游戏。经比对,五款被诉侵权游戏的整体画面与菲狐公司的《昆仑墟》前81级整体画面构成实质性相似。菲狐公司诉至法院,主张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深圳侠之谷公司、柏际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请求判令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深圳侠之谷公司、柏际公司停止侵害著作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深圳侠之谷公司侵害菲狐公司的作品改编权、署名权,柏际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一审判决 :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深圳侠之谷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菲狐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及合理开支63600元。菲狐公司、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深圳侠之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被诉五款游戏对《昆仑墟》游戏实施了换皮抄袭行为,构成对《昆仑墟》游戏改编权以及《昆仑墟》游戏前81级整体画面的署名权的侵害。柏际公司与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深圳侠之谷公司通过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且在联合运营被诉五款游戏的过程中并非存在善意,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考虑到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深圳侠之谷公司作为网络游戏市场主体,持有相关证据却不披露,构成证据妨碍,以及其与相关平台合作期限较长、相关平台规模较大、 平台数量较多等因素,二审法院依据证据妨碍规则,推定菲狐公司主张的500万元赔偿金额成立。 综上,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深圳侠之谷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判定;改判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深圳侠之谷公司连带赔偿菲狐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费用113600元,柏际公司对其中的157954.6元及3600元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侵害游戏作品改编权的典型案例。被诉侵权人对游戏作品独创性表达的整体画面进行抄袭剽窃。

法院明确,虽然被诉侵权作品与游戏作品存在不同的美术、音乐、文字等元素,但在具体的玩法规则、数值属性等方面与游戏作品不存在实质性区别,构成对游戏作品改编权的侵犯。法院同时明确,游戏作品改编权不仅仅控制改编行为,还控制其财产性后续使用行为。被诉侵权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对改编形成的被诉侵权作品的后续财产性利用,仍属侵犯改编权。法院基于被诉侵权人拒绝披露证据构成举证妨碍,推定权利人关于被诉侵权人 非法获利的主张成立,全额支持了权利人500万元的赔偿请求。

本案坚持知识产权赔偿的全部市场规则,切实加强对权利人的侵权救济,彰显司法严格保护的基本立场,对文化创意产业具有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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