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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宝”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4/08/29发表

 

“怡宝”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20)沪73民初787号

二审案号 :(2022)沪民终73号

【裁判要旨】

根据商标淡化理论,驰名商标可获得跨类保护,但跨类保护并非全类保护。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应考虑其知名度、显著性及其与被诉侵权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在个案中对被诉行为是否会导致驰名商标的淡化进行合理确定。

反淡化保护的基础在于驰名商标显著性的减弱或者商誉受损,而非商标识别性的破坏,故获得反淡化保护不以造成混淆为前提。但同一被诉行为有可能在部分公众中产生商标混淆,在部分公众中产生商标淡化,二者均构成商标侵权。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洁士宝日化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洁士宝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华润怡宝公司)

原告华润怡宝公司系第1789131号“ ”和第1794139号 “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公司作为国内较早专业化生产包装饮用水的企业,其主营的“怡宝C'estbon”品牌包装饮用水在饮用水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

被告洁士宝公司(原名上海怡宝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经营范围包括化妆品批发、零售等。2018年,华润怡宝公司发现洁士宝公司在企业字号、网站域名及网页宣传等经营活动中使用“怡宝”“C'estbon”等标识,认为上述行为构成对其 “ ”和“ ”驰名商标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洁士宝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注销域名、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万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的两个权利商标在“饮料、水”商品上已构成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虽然被告经营的化妆品与原告涉案两个权利商标赖以驰名的商品分属不同类别,但原告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饮料、水和化妆品均属日常生活消费品,消费群体存在交叉和重叠,而被诉商标与原告商标高度近似。综合考量以上因素,被告的使用行为可能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原、被告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即便有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此种混淆误认,被诉行为也会导致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原告商标间存在关联,减弱了涉案商标与原告及其商品间的对应关系,构成商标淡化,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告注册并使用“怡宝”字号、购买或注册含有“cestbon”的域名并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洁士宝公司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注销侵权域名、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华润怡宝公司513万余元。

洁士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驰名商标淡化是指在与驰名商标核准的商品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从而导致驰名商标显著性被削弱或者商誉受损的情形。

本案原告商标系在“饮料、水”商品类别上的驰名商标,被诉行为系在化妆品经营中使用近似商标,二者属不同商品类别。本案的审理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及反淡化保护、被告的主观状态及侵权行为的界定分析,法院全面考量判赔因素,释法说理充分,有效保护了驰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司法实务中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认定标准问题提供了有力的参考和借鉴。本案入选“2022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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