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布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22)浙8601民初156号
二审案号:(2022)浙01民终7384号
【裁判要旨】
商标权利人对其自有的多个注册商标进行组合使用时,若去除注册商标的局部标识并合并为一个标识整体,则不属于对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不能阻却侵权行为的构成。
经销商虽因合法来源抗辩成立被免除就销售行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若其在店铺内外(如店招、店内装潢处)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落入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商标的规制范围,则不适用合法来源抗辩,法院仍应结合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审查。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意法鞋城求进鞋类商行(简称求进商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简称巴布豆公司)
巴布豆公司经注册取得第22467654号“”和第22467672号“
”商标,并经第23200324号“
”、第32147851号“
”商标注册人巴布豆控股公司授权,取得上述商标的使用权及针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以自己名义予以维权的权利等。除第23200324号“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童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其他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均为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宣传、商业橱窗布置、市场营销等”。
第1489608号“”、第7292896号“
”商标的现注册人为陈某中,商标注册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涉案2次可信时间戳取证视频显示,涉案店铺的背景墙上使用“
”标识,该卡通狗图案和“BOBUDUO”字样的上下排列组合标识还被使用在店招、橱窗等多处,橱窗、店内凳子上还分别使用“
”“
”标识。取证人员所购童鞋品牌为“BOBUDUO”,鞋盒上有“
”和“
”标识,鞋舌上标有“
”标识。巴布豆公司认为,上述被诉侵权标识构成对其商标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服务名称的侵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求进商行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3万元。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求进商行在其店招、店内装潢多处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并非对于第1489608号“”和第7292896号“
”商标的合理使用,缺乏使用有关标识的权利基础。未使用在童鞋上的被诉侵权标识与第23200324号“
”商标并非相同或类似服务,不构成近似;其他店内外的被诉侵权标识经与其他商标比对,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童鞋上的被诉侵权标识并非对第1489608号“
”、第7292896号“
”商标的完全规范使用,这种组合使用的方式除去“冬宝阳光”字样,与第23200324号“
”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求进商行未经巴布豆公司或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上述商标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巴布豆公司主张求进商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不成立。求进商行作为销售者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但仍应对其他商标侵权行为及巴布豆公司的维权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求进商行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巴布豆公司经济损失(包括维权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驳回巴布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求进商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审慎使用授权商标,一旦超越商标核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进行使用时,就可能侵害他人在先商标权利。本案对于多个注册商标组合使用时去除部分商标标识的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该种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可能侵害其他注册商标专用权,此时,人民法院可以在民事案件中将其整体作为被诉侵权标识,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进行审查比对。
此外,本案还涉及第35类服务商标和第25类商品商标的规制范畴判定问题。品牌授权经销商在店铺中陈列商品并销售时,鞋类商品本身的商标标注行为受第25类商品商标控制,但经销商对店招、店铺装潢的使用和布置方式并非仅对商品商标作出展示,还应根据服务类别来判断其是否纳入第35类服务商标所控制的范围。
本案判决旨在打击商标核准注册后经营者在品牌经营过程中未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既引导了权利方向源头打假,又结合经销商的举证情况特别是其主观分辨能力来判断合法来源成立与否,以避免对经销商课以与其能力不相匹配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