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都蜜5号”哈密瓜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
一审案号:(2021)琼73知民初24号
【案情介绍】
原告:京研益农(寿光)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京研寿光公司)
被告:新疆昌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昌丰公司)
“都蜜5号”是经农业农村部授权的植物新品种。京研寿光公司认为,在植物新品种权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临时保护期内,昌丰公司以“世纪蜜二十五号”之名生产、销售实为“都蜜5号”的种子。京研寿光公司遂诉至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昌丰公司停止上述生产、销售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品种权人在起诉前单方自行委托的鉴定,不是司法委托鉴定,但从样品来源、鉴定资质、适用的鉴定规则和测试方法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后,确认该证据的证明力,认定“世纪蜜二十五号”与“都蜜5号”为相同品种。昌丰公司未经许可,在“都蜜5号”植物新品种的临时保护期内生产、繁殖、销售与“都蜜5号”为同一品种的“世纪蜜二十五号”,应当向京研寿光公司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综合考虑品种类型、生产销售时间、销售单价以及数量等因素,判决昌丰公司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合理开支共计35万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判决生效后促成关联案件当事人达成使用费支付协议和品种权许可协议,取得积极效果。该案加强了对植物新品种权人的保护,促进了甜瓜种业自主创新。
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评选的“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