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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灵鸟QQ营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4/08/27发表

 

“百灵鸟QQ营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19)京0107民初23101号

【裁判要旨】

以商业获利为目的,研发及销售“寄生”于他人社交产品的群发性营销类软件,通过技术手段破坏他人社交产品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进而实施批量操作及非法采集用户信息的行为,损害他人投入大量成本及资源而打造的社交生态平台所产生的数据权益,同时影响用户使用体验,严重削弱他人产品的竞争优势,并损害他人的企业信誉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介绍】

原告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合称腾讯公司)

被告 :北京任网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任网行公司)、北京新影天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新影天地公司)、吴某等腾 讯 公 司 是QQ系 列 产 品( 包 括QQ、QQ空 间、QQ游 戏 等)的联合运营方,其经过长期经营及大量投入,已形成以QQ 为基础的稳定社交平台,并取得较高品牌价值。腾讯公司也是第9类、第42类“企鹅”“QQ”“QQ营销”商标的权利人。任网行公司、新影天地公司、吴某等在其共同运营的网站提供下载、 宣传、推广、售卖“百灵鸟QQ营销”系列软件,可实现大批量登录QQ,在不加入QQ群的情况下对QQ群成员信息进行抓取和存储,批量操作及群发信息,大量查看用户QQ空间访客记录等功能。腾讯公司认为,任网行公司、新影天地公司、吴某等的上述行为侵害其商标专用权,并破坏了QQ软件对于相关信息的访问限制措施,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264398元。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含有“QQ”、企鹅图案的“百灵鸟QQ营销”系列软件名称及图标,分别与腾讯公司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标志,且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犯了腾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开发、运营的“百灵鸟QQ营销”等系列软件,以商业获利为目的,通过“设置乱码变量”“设置发送间隔”“帐号混合”及所谓“模拟人工”等技术手段,破坏了QQ系列软件产品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进而实施批量操作及非法采集用户信息的行为,不仅增加了QQ系列产品的服务器运行压力、提升了运营成本。同时,被告非法采集用户信息的行为破坏了QQ系列产品的正常运行秩序,损害了腾讯公司通过投入大量成本及资源打造的以QQ软件为核心及基础的社交生态平台所产生的数据权益,同时大大影响了用户使用QQ系列产品的体验感受,严重削弱了QQ系列产品的竞争优势,并损害了腾讯公司的企业信誉,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删除并不得继续使用其非法获取的QQ系列产品用户数据,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270万元及合理开支26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各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为利用“设置乱码变量”等技术手段实施“寄生型”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研发及销售“寄生”于他人社交产品的群发型营销类软件,既无法提供正常的商业价值增量,又无法给予消费者稳定、合理的多样化网络服务选择,仅通过妨碍和破坏他人软件产品正常运行并提供网络服务非法获利。本案判决对“寄生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正确裁判提供了有益借鉴。

本案入选“北京法院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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