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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标识仿冒商品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4/08/26发表

 

“N”标识仿冒商品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17)沪0115民初1798号

二审案号 :(2020)沪73民终327号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简称新百伦公司)

原审被告 :赵某某

原告新百伦公司是美国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简称新平衡公司)的体育运动产品在中国的总代理商,经授权使用第175152 号“ ”商标、第175153号“ ”商标、第5942394 号“ ”商标,非独占使用在“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的“N”字母装潢,并享有诉权。2004年起的既有生效判决查明,新平衡公司在其运动鞋两侧中央位置(接近鞋带)上使用了“N”标识,其在产品宣传中也突出宣传该“N”标识;亦有生效判决查明, 新平衡公司的“New balance”运动鞋至少自1995年开始即在中国境内进行生产销售。“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突出使用了大写、粗体的英文字母“N”标识。“New balance”运动鞋专卖店在全国范围内开设店铺,在包括网络、报刊、杂志等各种媒体持续宣传时均突出展示了鞋两侧“N”字母装潢。

被告纽巴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泉州市纽班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简称纽班伦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纽巴伦公司持有多个“斜杠N”系列注册商标 :1997年5月8日核准注册的第997335号“ ”商标、2007年8月7日核准注册的第3954764号“ ”商标、 2008年8月21日核准注册的第4236766号“ ”商标,均经纽班

伦公司转让至纽巴伦公司名下。被告纽巴伦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有两千余家店铺,有实体店和网店,其大规模开店自2011年开始。

2016年5月15日,原告新百伦公司发现在上海市多个区域以及北京市、江苏省等多地,均有标有“NEW·BARLUN纽巴伦”“NEW·BARLUN”“NEW—BARLUN”“纽巴伦”“N NEW ·BARLUN纽巴伦”“NEW·BARLUN”等字样的店铺,这些店铺多为被告纽巴伦公司的授权经销商,其中一家店铺即为被告赵某某经营的店铺。从这些店铺中公证购买的运动鞋,均在鞋两侧显著位置印有“斜杠N”标识。原告认为,被告纽巴伦公司经营、被告赵某某销售印有“斜杠N”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有一定影响的鞋两侧“N”字母商品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万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New balance”运动鞋绝大多数鞋款均在鞋两侧使用了“N”字母装潢,该装潢包含两个要素 :其一是位置要素,即鞋两侧中央靠近鞋带处 ;其二是图形要素,即“N”字母,该图形要素与原告的第5942394号商标图形一致。虽然视觉效果上仅为大写、加粗的“N”字母图形,显著性和识别性并不强,原本不具有固有标志识别特定商事主体或商品的含义,但是新平衡公司和原告在其广告宣传中大量且长期

地通过展示运动鞋两侧“N”字母装潢来进行商品宣传,已经足以使相关公众将运动鞋两侧使用“N”字母装潢的商品与“New balance”运动鞋相联系,使该装潢具有了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具有显著性。原告“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的“N”字母 装潢在被告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2004年8月之前), 就已经成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在被诉侵权行为可能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时,属于请求权竞合。在涉及请求权竞合的案件中,权利人可以明确择一法律关系对涉案行为进行主张。被控侵权标识在鞋两侧的使用方式与原告鞋两侧的“N”字母装潢构成近似,被告纽巴伦公司生产或授权经销的运动鞋与原告的“New balance”运动鞋,在鞋两侧所使用的“斜杠N”标识或“N”字母装潢均为各自装潢中最主要、最显著的部分。纽

巴伦公司使用的标识虽系其注册商标,但作为同业竞争者,在明知原告的“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N”字母装潢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仍然在其生产的同类商品的相同位置上使用与原告近似的标识,其攀附原告商誉、造成市场混淆的主观过错明显,客观上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害原告的在先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纽巴伦公司停止对原告新百伦公司运动鞋两侧“N”字母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80万元。

一审判决后,纽巴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与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需要讨论的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是否当然具有不可归责性。本案判决指出,任何权利都有其边界,商标权亦不例外。享有商标专用权不代表其拥有对商标进行使用的绝对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商业伦理的法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正当权益与商标法下的注册商标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帝王法则。在该种情形之下,判断市场经营者在民商事活动中是否诚实信用,应遵循两项规则 :一是保护在先权益,二是防止市场混淆。本案基于上述裁判逻辑判决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原告1080万元,受到业界广泛关注。央视、人民法院报、中国青年报、澎湃新闻、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等十余家知名媒体对该案进行了深度报道。

本案入选“2022年上海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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