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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盗版激光切割软件侵犯著作权罪案

2024/09/02发表

 

售卖盗版激光切割软件侵犯著作权罪案

一审案号:(2022)沪0112刑初577号

【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2020年6月起,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柏楚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得盗版激光切割套料软件(CypNest软件),并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及个人微信号予以销售。期间,被告人王某对该软件进行复制,并采用远程安装或者寄送加密狗的方式对盗版软件进行发行。

截至案发,被告人王某销售金额共计344409元。2021年10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依法抓获被告人王某,并在其住处查获加密狗、账本等物。经柏楚公司比对,被告人王某售卖的CypNest 软件所侵犯的是柏楚公司开发的CypNest6.3.772.020191012-V771正版软件著作权。经公安机关委托,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被告人王某销售的激光切割软件与柏楚公司的正版软件进行鉴定,王某售卖的软件中的可执行文件“CypNest-pro6.37825.exe”与柏楚公司的正版软件项下的可执行文件“CypNest.exe”的结构相似度、文件相似度均超过90%,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达34万余元,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王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严厉打击盗版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本案被告人制售盗版软件,涉嫌侵犯计算机软件作品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对于如何确定侵权产品与著作权权利人作品的一致性从而认定构成复制行为,是审查该类案件的重点、难点。本案结合鉴定意见,确立以“实质性相似”标准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复制行为的规则,并从比对方法、复制比例、排除事项三个维度进行全面审查,通过本案总结出以“实质性相似”认定复制行为的规则,归纳了“实质性相似”的审查方法,为今后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

本案入选“2022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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