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网红带货直播商标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22)浙8601民初206号
二审案号 :(2022)浙01民终10001号
【裁判要旨】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侵害商标权的认定应根据案件详情正确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结合案件其他证据予以综合判断。网红带货主播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更应注重社会责任和正向价值引导,在对相关商标标识已经知晓的前提下,仍有意伪造他人商标用于热销商品的销售的,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和违反行业道德,应当予以法律规制。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颖
叶某颖注册涉案商标“YMYYEMENGYING1983”,注册号为12241551,有效期至2024年8月13日,并在其店铺名称及多款服装上均使用该商标。徐某妍经营的杭州市江干区晨妍商贸行(已注销)曾从叶某颖的合作方杭州市江干区菲凡时尚服装工作室(简称菲凡工作室)处采购过一小批秋冬磨毛T恤。后双方因未谈妥价格,未再继续合作。叶某颖发现,杭州市江干区晨妍商贸行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抖音店铺“晨妍定制”售卖的T恤中使用了涉案商标,又在直播间进行大量推广,该商品销售量已达6660件。叶某颖认为,徐某妍作为拥有千万粉丝的带货博主,故意伪造其注册商标并使用在所售商品上,主观侵权恶意明显,遂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妍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7862元。
徐某妍辩称,其曾于叶某颖处订购磨毛T恤529件,后续又向第三方生产者下单定做一批T恤,该批T恤上并未使用原告的涉案商标。本案原告公证购买的物证系上述第一批磨毛T恤中的退货重复发售,并不构成侵权。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徐某妍于2021年10月14日前后向叶某颖合作的菲凡工作室订购529件含白色磨毛的T恤及4件样衣,叶某颖于2021年10月22日、23日向徐某妍的涉案店铺现货发货,徐某妍亦自认于2022年10月22日同时向第三方公司订购白色T恤的事实。由此可知,客观上涉案店铺存在同时段两批货物同时销售或退货的情形。叶某颖提供用于比对的白色T恤与其公正取证的物证,在袖口标识的缝制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明显不属于同一批货物。而将上述白色T恤与公证书中徐某妍涉案店铺销售宣传图片截图比对,其服装样式、标识等均一致。故徐某妍涉案店铺所销售的白色T恤明显存在不同的两个版本。另外,叶某颖分别于2021年10月22日、23日向徐某妍发货,而在现货前提下以及该极短的发货时间内,叶某颖提供两个服装版本的可能性较低,亦不符合常理。因此,徐某妍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店铺销售的产品来自于叶某颖向其所发售的商品,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第三方厂商订购的T恤未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徐某妍未经许可销售上述侵权商品,属于侵犯叶某颖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徐某妍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并赔偿叶某颖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5000元。
徐某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徐某妍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售的侵权产品来源于叶某颖的合法授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网红主播直播间带货侵害商标权的典型案例。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直播间购物因其方便、直观、价廉等特点,成为大众热衷的消费模式。近年来,网红直播间带货“翻车”现象亦多次出现。本案被告作为拥有1300多万粉丝的网红主播,其个人关注度和知名度可以转化为直播间流量和客户,从而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因此,网络主播更应对直播间所售产品的来源、质量以及商标知识产权等方面担负更加审慎的注意义务。若仅为了吸取流量、赚取利益,放任恶意仿冒他人商标的侵权行为,将最终严重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本案判决明确了网红主播直播带货的责任与义务边界,以及相关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同时给予网络直播带货行业积极的法律警示,促进了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证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