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产品使用手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21)川0191民初3265号
二审案号 :(2022)川01民终11667号
【裁判要旨】
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从作品是否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在表达形式上是否具有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或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等方面进行判断。
数据产品使用手册的独创性主要表现在对某一芯片的主要技术特征、典型应用场景、产品性能等进行描述时的取舍。排除数据手册中仅为技术特征的描述外,相关内容的取舍如体现了创作者的智力投入和个性化选择,则具有独创性。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世强元件网络有限公司(简称世强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芯源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芯源公司)
芯源公司从事高性能数模混合半导体芯片的设计、开发、制造和销售,其于2020年2月28日将其对应型号名为“MP9486A”的数据手册进行版权登记,登记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芯源公司,作品类别为文字。芯源公司主张该数据手册系专门针对不同芯片产品的基本构思独立编写的使用手册,具体包含产品特性、应用、封装、工作原理及典型性能等描述。芯源公司发现世强公司运营的网站销售在电子元件时提供该手册下载,经比对,世强公司提供下载保存的数据使用说明书,与芯源公司主张权利的说明手册除版本号外其余内容均一致。世强公司认可该说明书系其自行上传,并称内容来自于网络检索,但无法明确具体来源。芯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世强公司删除涉案说明手册链接,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世强公司辩称其已将被诉说明书下架,但认为芯源公司要求保护的产品使用手册不具备独创性,并非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故其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产品使用手册是否能够作为作品保护,来自于对作品独创性的理解与把握。独创性是作品的认定核心和实质要件,包括独立性与创造性两个要素,通常包括独立完成的智力劳动所反映的思维逻辑与个性的表达。判断功能性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从作品是否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在表达形式上是否具有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或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进行判断。基于对涉案产品使用手册的定性分析,应认定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予以保护。综上,法院一审判决世强公司赔偿芯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6000元。
世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在功能性作品的独创性认定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特定产品(如本案所涉的电子元件)所配套的产品使用手册能否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通常认为,产品使用手册因创作空间的有限性、制作目的的特殊性等,仅涉及对技术特征的表达,其表达形式有限,属于思想与表达的“合并”,难以体现作者个性,故不具有独创性,不应作为作品保护。本案并没有依据争议标的物名称直接判断,而是回归到著作权法规定的核心。产品使用手册是否能够作为作品保护,来自于对作品独创性的理解与把握。独创性是认定作品的核心和实质要件,包括独立性与创造性两个要素,指独立完成的智力劳动所反映的思维逻辑与个性的表达。判断功能性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从作品是否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在表达形式上是否具有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或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等方面进行判断。
本案中,首先,涉案数据手册依附于特定产品存在,虽然内容固定,但对某一芯片的主要技术特征、典型应用场景、产品性能等进行描述时存在明显的取舍,即内容、文字组合编排上凸显了独特个性。在剔除简单、机械、客观的描述内容后,其他内容若融入了制作者的聪明才智,内容的语言表达在该领域内不具有公共性。其次,涉案数据手册通过场景测试分析和总结,其对产品技术效果的介绍与描述涉及用词的选择、语句的排列、描写的润色等,均具有“科学之美”,凸显了一定的创作空间,呈现个性化特色。最后,本案判决还从如果认定数据手册构成作品,是否会对同类作品的创作产生不利影响的角度进行识别。在明确何种内容构成独创性表达的基础上,认定涉案数据手册构成作品,不会导致特定芯片的技术特征落入著作权保护范围。他人对相同功能的芯片选择特定的论述顺序、测试数据及文字表达内容而形成的数据手册,亦不会落入涉案数据手册的保护范围。
本案判决剖析了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判断标准,并明确了具有一定创作高度的产品使用手册可成为作品受到保护。本案的审理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于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具有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