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VANS特有标识商标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21)浙0381民初7526号
二审案号 :(2022)浙03民终3049号
【裁判要旨】
侵权人在因侵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或类似侵权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权利人主张以行政处罚后侵权人的获利数额为计算基数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广足鞋厂(简称广足鞋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
美国范斯公司是注册商标“ ”的商标权人,该商标 核定使用在鞋类商品上,经过范斯公司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较 高的知名度。广足鞋厂是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鞋制造、销 售等。2018年至2021年间,广足鞋厂大量生产标有“
” 标识、货号675的被控侵权鞋子,并出货给14家网店在29条商品链接上作线上销售,交易成功的订单总数量为160183双 ;其中, 2018年和2019年交易成功数量为11607双,成交金额291256.37元 ; 2020年和2021年交易成功数量为148576双,成交金额3262324.95元。2019年11月5日,瑞安市市监局现场查获并扣押广足鞋厂生产的被控鞋子共计1230双,后于2020年1月17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侵权鞋子1230双,并处罚款37392元。2021年3月25日,瑞安市市监局再次查获被控鞋子共计1590双,后于2021年5月7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侵权鞋子1590双,并处罚款71550元。至 2021年7月,广足鞋厂还在实施侵权行为。2021年6月,范斯公司将广足鞋厂及三家主要的网店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控侵权鞋子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鞋属于同一种商品。被控侵权商品在其鞋帮等处使用的“”标识,与涉案请求保护的“
”商标在整体构图、线条形状等方面基本相同,仅线条末端开叉,整体上 构成近似。广足鞋厂在其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广足鞋厂两次被市监局认定侵权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且侵权获利金额巨大,应认定属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情形。广足鞋厂系于2020年1月17日被处以第一次行政处罚,对于2020年以前广足鞋厂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品的行为,按照其获利金额计算赔偿 ;对于其2020年以后的行为,适用三倍于其获利金额计算惩罚性赔偿。综上,法院一审判决 :广足鞋厂赔偿范斯公司经济损失2428226元。
广足鞋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广足鞋厂系被控侵权商品的制造商、销售商,且因侵犯涉案商标权的行为曾受到两次行政处罚,侵权时间长、范围广、数量巨大;在第二次被行政处罚后,还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一审判决以销售金额减去成本价格作为其获利的计算方式,并予以三倍惩罚性赔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增强法律威慑力的重要举措。本案中,瑞安市广足鞋厂作为生产涉案侵权商品的源头企业,自2018年至2021年期间大量生产、销售侵害美国范斯公司知名商标权的商品,侵权时间长,经营范围广,侵权获利巨大,且在经历两次行政处罚后,依旧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本案判决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广足鞋厂被第一次行政处罚前的侵权行为,按其获利计算赔偿金额;对广足鞋厂被第一次行政处罚后实施的侵权行为,按其获利的三倍计算赔偿金额,最终判决广足鞋厂赔偿范斯公司经济损失2428226元,让恶意侵权商付出惨痛代价。
本案判决对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严厉打击恶意侵权、重复侵权、源头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引导市场尊重和重视知识产权,均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展示了我国司法实践对中外当事人一视同仁、平等保护的审判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