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剧本杀”作品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21)鄂01知民初11317号
【裁判要旨】
著作权权属认定应坚持实际创作原则,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通常实际创作者即系著作权人。著作权登记仅具有著作权公示效力,而非确定作品权属的直接效力证据。当著作权登记权利人与实际创作者不符时,应认定实际创作者为权利人。
【案情介绍】
原告(反诉被告):谢某安 、
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成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来电桌游吧
2021上半年,谢某安、王某成等四人共同创作完成剧本杀作品《窃听》,其中谢某安发挥主创作用。2021年6月10日,王某成与谢某安签订《剧本版权转让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将《窃听》作品除人身权以外的所有权利转让给王某成。2021年6月12日,谢某安经向江苏省版权局申请版权登记,取得《作品登记证书》,该证书载明《窃听》作品作者、著作权人均为谢某安。2021年9月6日,王某成、赵某钧等共同经营的“LD俊森剧制”通过“黑探有品”平台宣传并销售《窃听》剧本24套,每套作品售价2388元。
为此,谢某安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登报道歉、赔偿损失 ;王某成则反诉请求判令谢某安停止侵权、赔偿经济与精神损失并公开道歉。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关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品著作权不因登记取得,作品登记证书只是表明作品权属的初步证据。尽管《作品登记证书》载明谢某安系涉案剧本杀作品《窃听》的著作权人,但涉案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及当事人自认等可证明涉案作品由谢某安、王某成等四人共同创作完成,法院据此确认上述四人系涉案作品的合作作者及著作权人。
关于被告是否侵害原告著作权:两被告运营的“LD俊森剧制”在“黑探有品”平台宣传推广涉案作品,宣传海报载明作者为“森森”,未署原告谢某安之名,割裂了谢某安作为合作作者同涉案作品之间的联系。由于署名权系著作人身权,专属于作者本人,并不因涉案《剧本版权转让合同》而发生转移,故两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
关于反诉被告是否侵害反诉原告著作权:涉案作品系合作作 品,谢某安仅为合作作者之一,在其已转让著作财产权份额的情形下,谢某安仍将自己登记为涉案作品的唯一作者与著作权人,明显与事实不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由于作品登记具有公示效应,谢某安未将其他合作作者登记为作者,割裂了其他合作作者与涉案作品间的紧密联系,侵害了包括反诉原告王某成在内的其他合作作者的署名权。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成、武汉市武昌区来电桌游吧立即删除在“黑探有品”平台发布的《窃听》作品宣传海报,在“黑探有品”平台发布致歉声明,并支付原告谢某安维权合理费用8000元;反诉被告谢某安向江苏省版权局申请撤销《作品登记证书》,并支付反诉原告王某成维权合理费用2万元。
一审宣判后,当事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剧本杀”系集知识属性、心理博弈属性、强社交属性于一体的娱乐项目,深受年轻群体的追捧与喜爱,近年来已迅猛发展为一种新兴行业。由于“剧本杀”系多角色场景互动游戏,作为核心的剧本需在主创的基础上,经多方多次实推修改定稿,致使剧本作者及著作权人的认定存在难点与争议。参与方多罔顾事实主张自己是作者,并抢先进行著作权备案登记,不仅损害真正创作人的合法权益,挫伤创作人持续创作的积极性,而且阻碍了“剧本杀”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案判决秉持实际创作原则认定作者及著作权人,有力保护了实际共同作者的合法权益,并通过惩处不法备案登记行为,积极倡导诚信备案登记风尚,有效净化了“剧本杀”行业发展环境,促进了该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