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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集协与天合集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2024/08/29发表

 

音集协与天合集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18)京73民初904号

二审案号 :(2021)京民终929号

【裁判要旨】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作为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委托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向全国卡拉OK经营者收取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服务协议》及系列补充协议,并非普通的委托合同。在考虑双方的合同履行行为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时,应结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职能、对授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人的利益维护情况,以及被委托方代为履行集体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对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影响等因素进行判断。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合集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

原审被告 :广州天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20家天合子公司

音集协是我国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2007年12月27日,音集协与天合集团签订《服务协议》,委托天合集团组建卡拉OK版权交易服务机构,代音集协向全国各地的卡拉OK经营者收取卡拉OK节目版权使用费。后双方又签订了系列补充协议。天合集团为此成立了各省子公司,共同执行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转付等事宜。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音集协陆续发现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存在多项违约行为,包括延迟支付所收取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未完成为加快分配著作权许可费而约定的“三统一”工作私自截留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等。音集协多次催告无果,于2018年8月9日将天合集团及其20家子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解除其与天合集团所订立的《服务协议》等涉案九份协议,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953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6年第四季度至2018年第一季度的延迟支付许可费利息,天合集团返还从音集协处领取的31100份《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原件,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支付侵占所收取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及给音集协造成的损失共计336万余元等。

天合集团反诉要求音集协继续履行涉案九份协议,音集协因违约赔偿天合集团损失3000万元以及因停止履约给天合集团造成的损失7000万元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涉案《服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了双方实行使用费快速分配机制,结算周期为三个月。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无正当理由延迟支付许可使用费 ;天合集团未兑现其在补充协议中的“三统一”承诺,且部分天合集团子公司存在许可使用费不入共管账户、侵占许可使用费等行为。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的相关行为,足以导致音集协履行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受阻、向权利人及时分配著作权许使用费的目的无法实现,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综上,法院支持了音集协提出的诉求,认定天合集团的反诉请求无事实依据,故判决解除涉案九份协议,天合集团向音集协支付许可费953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2016年第四季度至2018年第一季度延迟支付的许可使用费利息410余万元,天合集团及其部分子公司赔偿音集协损失33万余元等,同时驳回天合集团的反诉请求。

天合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推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发展完善的典型案例。本案争议反映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初创时期采用委托他人收取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等管理模式存在的缺陷和弊端,如被委托人延迟支付、私自截留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等。此类问题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公众合法获得文化产品,而且阻碍了集体管理组织职能的充分发挥。本案判决不仅挽回了因天合集团违约给著作权权利人带来的重大利益损失,对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集体管理制度也具有积极意义。

本案入选“北京法院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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