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虎打疫苗》NFT数字作品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22)浙0192民初1008号
二审案号 :(2022)浙01民终5272号
【裁判要旨】
NFT数字作品所有权转让结合了区块链和智能合约技术,通过铸造被提供在公开的互联网环境中,交易对象为不特定公众,每一次交易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可以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NFT数字作品,故NFT数字作品交易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原与宙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简称奇策公司)
漫画家马千里创造的“我不是胖虎”动漫形象近年来成为广受用户欢迎的爆款IP。奇策公司经马千里授权,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及维权权利。奇策公司在原与宙公司经营的Bigverse平台发现,用户anginin铸造并发布了《胖虎打疫苗》NFT数字作品,售价899元。该NFT数字作品与马千里在新浪微博发布的插图作品完全一致,且其右下角依然带有马千里本人微博的“@不二马大叔”水印。奇策公司认为,NFT数字作品一旦被铸造上链,便不像传统互联网信息那样易于处理 ;原与宙公司作为专业NFT平台,理应尽到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对在其平台发布的NFT数字作品权属情况应进行初步审核。原与宙公司未履行自身对作品审核义务,且收取一级市场(首次成交价的10%)及二级市场交易费用(卖家赚取差价的2.5%),并且在NFT数字作品铸造、销毁、赠与的过程中均收取燃料费。奇策公司认为,原与宙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 :原与宙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奇策公司《胖虎打疫苗》美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赔偿奇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000元 ;驳回奇策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原与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系全国首例涉“NFT数字作品”侵权案。NFT作为新一代的基于区块链和智能合约的技术创新应用,以其非同质化、智能化等技术特点被公认为元宇宙经济体系的核心支持。法院对以区块链作为底层核心技术的NFT数字作品性质、NFT交易模式下的行为认定及平台属性等新技术新业态问题进行了界定,有助于引导平台合理选择应用场景、规范应用司法区块链技术,充分发挥区块链技术在推动“元宇宙”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中的基础作用。
本案判决在NFT以及NFT数字作品的性质、NFT交易模式下的行为界定、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的属性以及责任认定、停止侵权的承担方式等方面,均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形成了相应的司法审查标准。判决指出,应结合NFT数字作品的特殊性及NFT数字作品的交易模式、技术特点、平台控制能力、营利模式等方面,综合评判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的责任边界。平台不仅需要履行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还应当建立一套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对平台上交易的NFT作品的著作权来源进行初步审查。这种审查应当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的善良管理者义务角度进行评价,并且应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一定的自主决策权和审查空间; 从判断标准来看,应当采用“一般可能性”标准。
本案判决对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运用以区块链为代表的关键技术加速人民法院数字化变革、促进法治与科技深度融合发展、推动智慧法治建设迈向更高层次,具有重要启示意义。本案入选“2022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十大热点案件”“2022年度中国网络治理十大司法案件”“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2022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