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甄选”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22)浙8601民初345号
【裁判要旨】
以文字设计为核心的美术作品,应当综合审视文字本身与引入元素的独创性,防止文字简单变形后产生商标的功能。同时,针对以文字设计为核心的美术作品,在判赔时还应参考文字本身的影响力。
用户约定将其微信公众平台运营权转让给他人,可通过账号迁移的方式实现账号运营权的转让。微信公众号账号转让协议已经签署但账号还未迁移时,应视为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运营微信公众账号。
【案情介绍】
原告 :人民创意(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人民创意公司)
被告 :杭州聚合丝绸家纺有限公司(简称聚合公司)、浙江丽家丝绸有限公司(简称丽家公司)
人民创意公司经人民日报社批准,由《国家人文历史》杂志社控股。涉案“ ”“
”作品创作完成后,人民创意公司对其进行广告宣传并授权他人使用。微信公众号“郝太太官方号”推送的文章中宣传印有被诉侵权图案的产品,该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主体为丽家公司。2020年4月18日,丽家公司将该微信公众号的推广平台运营权转让给聚合公司。人民创意公司主张聚合公司生产被诉侵权产品,丽家公司利用其微信公众号宣传侵权产品,二者构成共同侵权,并参考人民创意公司与王府井集团、杭州商务局等签订的项目合同费,主张二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421万余元。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 :
首先,涉案“ ”图案系由文字“人民甄选”及英文“PEOPLE’S CHOICE”组合而成,“甄选”二字为红色背景,“甄”字中间的点变形为对勾,融入了设计者一定的审美理念,不同于通常的字母书写样式,体现了作者个性化的取舍、安排和设计,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 ;涉案“
”图案在已有的中英文“人民甄选”美术作品的基础上,上方加入“杭州礼物”字样,并用类似盾形的长方形将“人民甄选”“杭州礼物”文字框起来,其中“州”字中间的点用弯曲的水波纹代替,在元素选择和搭配、颜色搭配、图案形状等方面均体现了创作者的自主选择、判断,具有一定独创性,具有一定审美意义,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将涉案作品与被诉侵权图案“进行对比,二者构成相同。
其次,聚合公司委托制造、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至本案开庭时,被诉微信公共号仍显示其运营主体为丽家公司,内部转让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聚合公司在取得实际运营权后并没有做账号迁移,应视为聚合公司、丽家公司共同经营该微信公众账号,聚合公司、丽家公司共同侵犯了人民创意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最后,考虑到涉案美术作品依托人民日报设计,其目标是运营人民日报以外的“人民”系列IP,并受到人民日报社的支持与宣传。涉案美术作品产生之初就与人民日报社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公众容易将涉案作品与“人民日报”联系在一起,从而使涉案美术作品承继人民日报一定的知名度。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 :聚合公司侵犯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 ;聚合公司、丽家公司侵害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典型意义】
以文字设计为核心设计的美术作品,需要衡量其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保护之间的关系,以防止字体简单变形后在客观上产生商标功能的后果。一方面,要保护其与在先作品或公有领域元素存在的客观上可以被识别的差异,关注文字及字母的字形、排布等视觉元素 ;另一方面,要考虑涉案作品中文字组成的来源。 该案审理中,法院考虑到“ ”“
”图案中的“人民” 二字与《人民日报》报纸报头字样近似,人民群众对所购物品上载有的“人民”相关字样,产生由《人民日报》承继而来的的信赖,从而冲破美术作品通过自身使用方式积累形成知名度的桎梏,认为“
”“
”作品产生之初就与人民日报社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从而保护了人民日报衍生品牌的公信力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