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翔”老字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20)沪0110民初2379号
二审案号 :(2021)沪73民终444号
【裁判要旨】
对于多个相同经营性标记的中华老字号,应充分考虑有关中华老字号经营性标记形成和使用的历史渊源、长期经营所形成的客观现状、既有权利的情况,根据权利人各自在历史长期经营中所形成的既有的使用领域、范围、方式,并结合个案情况进行综合认定,公平划分权利边界。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豫园店、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翔馒头店
原告主要生产“南翔”牌小笼包等速冻食品,在第30类“小笼包”等上持有多个“南翔”商标。被告对注册于第42类餐馆上的“南翔”商标享有权利,并在餐馆从事现做现卖食品的经营,不从事速冻食品的经营。据工商登记资料及报刊书籍等记载,原、被告均与“南翔小笼”有历史传承关系。原、被告的商标均被评为中华老字号、上海市著名商标、第五批上海市重点保护的商标。
原告对被告店铺进行公证取证,认为被告店铺内装修装潢,侵犯了其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南翔小笼”“南翔小笼包”和企业字号“南翔”;被告店内张贴的宣传图文、宣传册内容存在虚假宣传。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实际涉及到双方对与“南翔”有关的经营标记是否有使用的权利,以及在均有使用权利的情况下如何划分界限的争议。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文献资料、期刊报道、工商登记资料等,原、被告均与“南翔小笼”存在一定的历史渊源。原告拥有的与“南翔”有关经营标记使用领域主要在速冻食品行业,被告的相关南翔馒头店拥有的“南翔”有关经营标记使用领域主要在餐饮服务行业,双方分别在商品、服务领域就“南翔”注册商标享有权利;且原、被告均确认,双方此前从未就对方与“南翔小笼”有关的经营产生过纠纷,反映双方实际上在长期经营中共存,且双方在长期经营的过程中均持续获得包含中华老字号在内的各类荣誉、受到书刊媒体的大量介绍和报道,足以证明双方在各自经营的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故从公平角度出发,双方的“南翔”相关经营标记仍应在市场中共存,原、被告均应在其权利边界范围内诚信经营。
对于原告主张的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涉案店铺从事的是餐饮服务,未超出南翔馒头店长期以来对“南翔”经营标记的使用所形成的经营使用领域的边界。店铺内提供的“南翔小笼”“南翔小笼馒头”“南翔特色大馄饨”等菜品,系在餐馆内以现做现卖的方式提供,并非以速冻食品的方式对外提供,亦未超出南翔馒头店长期以来对“南翔”经营标记的使用所形成的使用范围边界。涉案店铺经授权有权在其店内使用“南翔”商标,在现做现卖的菜品上使用“南翔”相关字样,并未超出服务商标合理使用的范围,在涉案相关南翔馒头店的环境下,消费者也不会误认上述菜品与主要从事速冻食品经营的原告及其经营存在特定联系,因而不会引发混淆,故法院对原告的相关主张不予支持。此外,因被告涉案南翔馒头店与“南翔小笼”存在一定的历史渊源关系,故其“笼的传人”“上海南翔小笼的正源与代表”等宣传,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综上,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分别在商品及服务领域注册相同的“南翔”图样商标的中华老字号之间如何划分权利边界的审查认定。本案判决提出涉及多个相同经营性标记的中华老字号之间权利边界划分的基本规则,即应充分考虑有关中华老字号经营性标记形成和使用的历史渊源、长期经营所形成的客观现状、既有权利的情况,根据权利人各自在历史长期经营中所形成的既有的使用领域、范围、方式,公平划分权利边界。权利人均应在该权利边界范围内诚信经营,只要权利人未超出前述权利边界经营,即系合理、正当行使其权利。本案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本案判决对于中华老字号的保护以及类案纠纷处理有一定的研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