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rck”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18)京0105民初73620号
二审案号 :(2021)京73民终1625号
【裁判要旨】
公司以核心品牌、企业名称简称、字号等作为邮箱后缀和网站地址的核心显著识别部分的,邮箱后缀和网站地址在发挥通讯联系功能的同时,亦起到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擅自将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作为电子邮箱和网站联系方式的核心识别部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默沙东动物保健品(上海)有限公司(简称默沙东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默克股份两合公司(简称德国默克公司)
德国默克公司系主要从事医药健康、生命科学及高性能材料业务的德国公司。默沙东公司系美国默克公司的关联公司,主要从事中国区域的动物保健业务。德国默克公司与美国默克公司有共同的历史渊源,双方曾于上世纪70年代就全球范围内各自使用“Merck”标识达成协议。依据协议,在中国区域内使用“Merck”标识的权利归属于德国默克公司。在我国,德国默克公司在第5 类“药品”、第44类“医疗服务、兽医服务”等上注册了“Merck”商标。默沙东公司在展销会上销售了一款使用“MERCK”标识的耳特净兽药,且其员工邮箱后缀为“@merck.com”,在联系网址中亦使用“merck”标识。德国默克公司主张默沙东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其商标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耳特净药品系侵犯德国默克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默沙东公司明知其及其关联公司无权在中国区域内使用“Merck”标识,仍销售涉案耳特净药品,侵害了德国默克公司的商标权。
默沙东公司擅自使用德国默克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merck”作为其电子邮箱和网站联系网址的核心识别部分,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默沙东公司与德国默克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既不利于划清彼此之间重要商业标识的使用界限,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亦不利于各自品牌权益的保护,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默沙东公司停止涉案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消除影响,并赔偿德国默克公司经济损失55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
默沙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知名跨国企业因全球品牌经营战略引发纠纷后将我国作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优选地”的典型案例。默沙东公司主动履行生效判决,并最终促成了两大跨国企业多年的品牌纷争得以妥善解决,彰显了我国法院作为国际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优选地”的专业化审判能力和水平,有利于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治理中贡献中国方案。
本案入选“北京法院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