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English
index.asp

“LGG”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4/08/29发表

 

“LGG”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19)沪0115民初20342号

二审案号 :(2021)沪73民终340号

【裁判要旨】

由于特定的历史起源、发展过程和长期唯一的提供主体以及客观的市场格局,保持着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仍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意义,不能认定为通用名称。

本案涉案商业标志虽系益生菌菌株名称,但并未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认定其为通用名称或型号,且原告系涉案菌株的全球市场唯一经营主体,并积极维护该商业标识的使用秩序,不应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应的商标权利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权益应予保护。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科·汉森有限公司(CHR.HANSEN A/S)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胜诺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胜诺熊公司)、广州必慧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必慧龙公司)、 珠海经济特区尔康药业有限公司(简称尔康药业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新菁婴母婴用品店(简称新菁婴店)

原告科·汉森有限公司系丹麦公司,是全球知名益生菌供应商之一。“LGG”系鼠李糖乳杆菌菌株,于1983年分离成功并获得专利。1987年,案外人维利奥公司获得“LGG”菌株的研究和开发权利,现原告经授权成为全球范围内该菌株的唯一经营者。原告在第5类“婴儿食品、乳酸杆菌、乳酸菌”等上注册第G745098、G697132、G991379号“LGG”商标,其中第G991379号商标还核定使用于第29、32类“乳酸杆菌 ;乳酸菌 ;营养酸奶”等商品。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LGG”菌株被广泛应用于国内外婴幼儿奶粉及配方辅助食品中,妈咪爱、美赞臣等多家公司或品牌均与原告合作推出产品。上述产品除标注自身品牌,还会以较大字体标注“LGG”或“含鼠李糖乳杆菌(LGG®)”,并在产品配料表中标注“鼠李糖乳杆菌LGG®”。凤凰资讯、网易、腾讯等媒体曾就“LGG”与原告的对应关系等作大量报道。

上世纪八十年代,原告从乳品发酵剂中分离出“BB-12”益生菌菌株,并于1985年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将其使用于食品和食品补充剂,同时通过捷成洋行向中国销售该类产品。原告在出售相应菌株产品时,购销双方除经销协议外,还签订《商标许可协议》,约定不得将商标“BB-12”用作产品名称。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件》,认定“鼠李糖乳杆菌GG”“动物双歧杆菌BB-12”符合《食品卫生法》等的规定,批件中生产企业显示为“科·汉森有限公司”。

被告胜诺熊公司系被诉多款“圣诺熊”产品的总经销商,开设经营“圣诺熊”产品旗舰店、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其在 产 品 包 装 及 产 品 网 页、 配 料 表 及 相 关 宣 传 活 动 中 使 用 与“LGG”“BB-12”系列商标构成近似的标识。被告必慧龙公司是经胜诺熊公司的授权经销商,在淘宝网开设店铺销售“圣诺熊”产品。被告尔康药业公司是被诉产品的实际生产者。被告新菁婴店在其实体店铺中销售“圣诺熊”产品。

原告认为,上述四被告对“LGG”的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对“BB-12”的使用构成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遂诉请判令四被告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及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理开支)100万余元。后原告申请撤回要求被告新菁婴店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四被告辩称,“LGG”“BB-12”为特定益生菌种的通用名称、通用型号,缺乏显著性,其不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系“LGG”商标权人,且“BB-12”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保护,相应权益归属原告。被告胜诺熊公司系“圣诺熊”产品总经销商,代为下达生产计划和支付生产费用,应认定为生产商 ;被告必慧龙公司是经被告胜诺熊公司授权的经销商 ;被告尔康药业公司是被诉产品的受托加工者 ;涉案产品系从被告新菁婴店处购买。四被告构成侵害商标权、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综上,法院一审判决 :四被告停止涉案侵权行为,被告胜诺熊公司、必慧龙公司、尔康药业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80余万元,并消除影响。科·汉森有限公司、胜诺熊公司、必慧龙公司、尔康药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商业标识纠纷中通用名称正当使用抗辩的司法审查问题。商标与通用名称看似分处私权和公益两个领域,但在市场经济中,涉通用名称案件的审判通常决定企业的命运甚至产业的发展,其中产生的利益冲突考验着司法智慧。

本案中,法院梳理了商标侵权案件中通用名称抗辩的司法审查路径,即应遵循被动审查、有限释明和民事审查尊重行政授权效力的原则,并提出对具有商品名称和产品品牌双重属性的商业标识性质的认定方式,对涉通用名称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意义。

本案案例评析获评“2022年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优秀”奖,入选“2022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知产观察家出品)"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新闻纠错:13621279650 13621252760,邮箱:chinaip@chinaiptoday.cn

会员留言


只有会员才可以留言,请 注册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