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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森6号”马铃薯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2024/08/28发表

 

“希森6号”马铃薯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20)川01知民初244号

【裁判要旨】

当植物的品种权繁殖材料的植物体与收获材料的植物体呈现相同状态时,销售行为中判断被诉侵权植物体是繁殖材料还是收获材料,可以考量行为人在经营活动中的身份,购买者对其身份或销售行为的认知,以及购销数量及价格等情况,综合购销双方的意思表示与该交易行为的外在表现来判断。

【案情介绍】

原告:乐陵希森马铃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希森马铃薯公司)

被告:唐某

2019年1月31日,国家农业部授予希森马铃薯公司“希森6号”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为CNA20150513.9。希森马铃薯公司接消费者举报称,唐某私自以希森马铃薯公司“希森6号”的名义,销售无任何牌子的白包马铃薯种子,并且没有任何合法经营手续。后经希森马铃薯公司向四川省广汉市公安局治安行政管理服务大队举报,广汉市公安局将唐某销售的马铃薯进行查封保存,并将封存的样品送至河南华城农业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样品与“希森6号”为同一品种。希森马铃薯公司认为,唐某未经希森马铃薯公司许可,擅自销售侵权马铃薯种子,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唐某辩称:涉案的广汉市农业农村局(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认定唐某是希森马铃薯公司的销售代理商,其销售的马铃薯品种“希森6号”未侵权;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认定唐某系在希森马铃薯公司授权的另一代理商处购买马铃薯种子;希森马铃薯公司已经向广汉市农业农村局进行举报,要求对唐某销售的“希森6号”进行调查处理,故希森马铃薯公司无权再提起诉讼;唐某销售的“希森6号”并未造成希森马铃薯公司的经济损失。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唐某以马铃薯种子经销商的身份面对购买者,并在行政调查程序中认可其向案外人销售了“希森6号”种子,据此足以认定唐某销售了侵害“希森6号”的繁殖材料。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唐某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希森马铃薯公司“希森6号”植物新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一审宣判后,各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明确了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与收获材料的植物体呈现相同状态时,如何判断被告的销售对象是繁殖材料还是收获材料,对同类案件的认定具有指导意义。法律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限于品种的繁殖材料,而对某些品种而言,作为品种权繁殖材料的植物体与作为收获材料的植物体在外表上可能一致(比如本案涉及的马铃薯块茎)。在此情形下,判断销售行为中的被诉侵权植物体是繁殖材料还是收获材料,应当以行为人在交易中的外在表示为标准进行判断,并考量行为人在经营活动中身份、购买者对其身份或销售行为的认知,以及购销数量、售卖价格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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