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敏芯公司通信芯片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21)鄂01知民初12420号
【裁判要旨】
利用在原单位的职务便利和工作便利条件,掌握、窃取原单位技术秘密,离职后入职其他单位,并泄露该技术秘密给新入职单位使用的,个人和单位的行为均构成对原单位技术秘密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支付维权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武汉电信器件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敏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敏芯公司)、王某某、周某某、刘某某、阳某某、金某、刘某
被告王某某、周某某、刘某某、阳某某、金某、刘某曾系原告武汉电信器件有限公司员工,供职于相关技术研发岗位,接触并掌握原告技术秘密,均与原告签订保密协议。2015年9月,为应对5G时代对无线通讯技术挑战,原告组织成立由王某某、周某某等牵头的课题小组,成功研发出诉争激光器芯片结构技术。经鉴定,该结构技术包含的6个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秘点,具有商业价值,构成商业秘密,原告对其采取了保密措施。经审计,原告为研发涉案技术投入研发费用共1756万余元。
2017年12月21日,被告敏芯公司注册成立,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被告王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等从原告离职前,于2018年3月至6月期间,通过原告办公系统的电子邮件相互交流,谋划安排被告敏芯公司芯片项目生产安排、资金计划、市场销售,并提及拟入职被告后各方股权分配等事项。2018年4月开始,被告王某某等先后从原告离职,并入职敏芯公司。其中,王某某担任敏芯公司董事,刘某担任敏芯公司监事。同时,上述人员还通过股权激励平台鸿盛中心、鑫业中心持股敏芯公司。2019年5月,被告敏芯公司即推出其首款被诉侵权的芯片产品,经公证取证及鉴定,被诉芯片产品中的技术信息与原告涉案技术秘密中的4个技术秘点相同、2个技术秘点实质相同。经审计,涉案技术秘密许可使用费评估鉴定价值为1976万元。原告遂诉至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根据在案证据,准确认定侵权事实,判决各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60余万元。
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并向法院表示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得以生存、发展和积极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依托。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会极大损害企业研发积极性,挫伤市场主体创新动力,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本案中,原告诉称的诉争秘点揭示的芯片内在结构、参数信息具有创新性,且商业价值巨大,原告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将之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该技术信息不属于公众通过简单观察就可以知悉的公知信息,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花费巨资进行科研创新,所取得的技术成果理应受到包括各被告在内的其他市场主体保护和尊重。各自然人被告参与了该技术研发过程,不仅违反保密义务向被告公司透露技术秘密、供被告公司使用和生产相同产品,还先后从原告处离职,并入职、持股被告公司。各被告的上述行为盗取了原告的技术成果,使原告竞争优势丧失。法院在充分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平衡各方利益和诉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既保护了市场主体创新积极性,也严惩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