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个人信赖抗辩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20)沪0104民初2330号
二审案号 :(2021)沪73民终805号
【裁判要旨】
个人信赖抗辩系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件中重要的不侵权抗辩事由。该抗辩通常适用于较为强调个人技能的行业领域,如医疗、法律服务等。普通销售人员提出个人信赖抗辩的,若能证明客户系基于对其人格的信赖而与原单位发生交易,并在其离职后主动、自愿选择与新单位发生交易,也可成立个人信赖抗辩。若证据显示员工系利用权利人所提供的物质条件、交易平台才获得特定客户信息或特定交易机会的,则不能成立个人信赖抗辩。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容重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容重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路漫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路漫公司)、吴某某、黄某某
原告容重公司于2013年11月成立,主要从事金属材料等的进出口业务。自2015年开始,容重公司先后与多米尼加客户、巴基斯坦客户等5家客户发生多次交易,与1家巴拿马客户发生一次交易。容重公司在与上述客户交易的过程中,通过加密云平台对客户名称、产品规格型号、价格、联系人、联系地址、电子邮箱等内容进行了登记总结。容重公司还在员工入职基本信息登记表及日常例会中要求员工承担保密义务。
被告吴某某于2014年12月入职容重公司,担任外销部主管职务,负责对接上述客户。2019年6月,被告吴某某向容重公司提出辞职后,于次月解除劳动关系。被告路漫公司于2019年3月成立,被告黄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100%。被告黄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间,除巴拿马客户外,其余客户均与路漫公司有过出口彩涂卷或镀锌卷的交易,总计金额达1500余万美元。
原告容重公司认为,三被告擅自使用涉案客户信息,促使涉案客户与路漫公司进行交易的行为,侵害了其涉案商业秘密,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1417万余元。被告路漫公司、吴某某、黄某某共同辩称:第一,涉案客户名单不构成商业秘密;第二,涉案客户系基于对吴某某个人的信赖,自愿、主动与路漫公司交易;第三,容重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缺乏依据。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对于除巴拿马客户外的其余5家客户,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涉案客户信息已从公开渠道信息中分离出来,能够为原告带来更多的交易机会,并由原告采取了保密措施,构成商业秘密。三被告利用上述涉案客户名单,促使路漫公司与涉案客户达成交易,个人信赖抗辩不成立,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原告475万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本案所涉行业系对个人技能依赖度并不高的外贸行业,且无证据显示涉案客户系基于对吴某某个人的信赖而与容重公司进行交易 ;相反,是容重公司将其已获得的涉案客户交由吴某某维系。虽然路漫公司、吴某某、黄某某为证明涉案客户系基于对吴某某的个人信赖而与路漫公司交易,提交了部分涉案客户出具的说明及电子邮件,但该证据系证人证言,在证人未出庭作证、亦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前提下,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路漫公司、吴某某、黄某某提出的个人信赖抗辩不成立,一审法院关于路漫公司、吴某某、黄某某被诉行为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认定正确,确定的赔偿数额亦无不当。综上,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明确了在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中,被告就其个人信赖抗辩提交的客户声明属于证人证言,一般应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并根据以下因素对该抗辩是否成立进行综合认定:员工所从事的职业是否系较为强调个人技能的领域;涉案客户是否系基于与员工间的特殊信赖关系而与原告发生交易;员工离职后客户是否主动、自愿选择与被告发生交易;被告是否采用了不正当手段;员工与原单位有无特别约定。判决还强调,若证据显示员工系利用权利人所提供的物质条件、交易平台才获得特定客户信息或特定交易机会的,不能成立个人信赖抗辩。
个人信赖抗辩系侵害经营秘密纠纷诉讼中的重要的不侵权抗辩事由,当事人对该抗辩涉及的证据及认定常存在误解,误认为仅需证明涉案客户系主动、自愿选择与被告发生交易即可。本案判决明确了法院对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中个人信赖抗辩的审查思路及认定标准,对同类案件审理具有参考价值,并有助于引导员工离职后在同一领域就业或创业时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市场诚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本案入选“2022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