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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STEG”品牌商业诋毁纠纷案

2024/08/27发表

 

涉“STEG”品牌商业诋毁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21)浙0381民初11193号

二审案号 :(2022)浙03民终4602号

【裁判要旨】

误导性信息的内容本身真实或者基本真实,但是通过特定的增删、编排、比较、叙述等方式或者通过特定的传播途径、在特定的传播范围内,会使相关公众对信息的理解与事实真相之间存在偏差。在认定涉案信息是否具有误导性时,应当以相关公众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作为标准,综合考虑信息传播者主体、信息内容、表达方式、传播途径、传播范围等因素,确定涉案信息是否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解,最终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橡树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广州橡树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某

广州橡树公司是意大利“STEG”品牌的亚洲总代理,其整装产品早期为意大利进口,后续经营中已实现国产。广州橡树公司宣传“STEG”品牌来源于意大利,但宣传内容未涉及“STEG”产品具体产地。蔡某某2021年在其“抖音”账号“温州瑞安雷鸣汽车音响”中发布系列视频,称:“我来讲真话吧,这个行业脓包一个一个都给他戳掉。”“还有一个就是品牌太乱了,有些什么乱七八糟的牌子,辨别的方法,我在上上个视频有讲,自己去看。” 另一视频展示包括“STEG史泰格”商标在内的多个商标注册信息,其申请人均为我国国内公司,“STEG史泰格”商标申请人为广州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抖音”用户评论“百分之九十也是中国生产”,蔡某某回复称“中国生产没关系,不要虚假宣传”。

广州橡树公司认为,蔡某某诋毁其虚假宣传“STEG”品牌为意大利品牌,遂诉至法院。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广州橡树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州橡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相关公众基于涉案视频内容并结合其自身的知识水平、认知能力,对于涉案视频所产生的理解应是:虽然广州橡树公司宣传“STEG”是意大利品牌,但是“STEG”产品实际产自我国国内。相关公众对于涉案视频的理解与事实真相一致,涉案视频不存在误导性信息。进一步而言,广州橡树公司宣传的“‘STEG’品牌来源于意大利及广州橡树公司是品牌总代理商” 所传达的产地信息比较模糊,在通过该公司的宣传推广或者其他公开途径无法轻易获知“STEG”产品产地的情况下,相关公众在接触到该公司宣传内容时,有可能认为“STEG”产品产自意大利。在此情况下,蔡某某质疑“STEG”产品实际产地、批评广州橡树公司宣传内容的行为具有一定合理性基础。综上,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判决明确了商业诋毁纠纷案件中误导性信息的判断方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误导性信息的内容本身真实或者基本真实,但是通过特定的增删、编排、比较、叙述等方式或者通过特定的传播途径、在特定的传播范围内,会使相关公众对信息的理解与事实真相之间存在偏差。认定涉案信息是否具有误导性,应当以“相关公众如何理解”为核心,综合考虑相关公众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信息传播者主体、信息内容、表达方式、传播途径、传播范围等因素,判断相关公众在接触到涉案信息时是否会产生错误理解。

本判决划定了对商品信息批评、质疑的合理边界。当产品销售者、生产者未向消费者充分披露产品重要信息或者有歧义地、模糊地描述产品重要信息时,包括同行业经营者在内的公众对此提出批评和质疑的行为应当被容忍和接受,这客观上能够促使销售者、生产者依法、充分披露产品重要信息,净化行业和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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