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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中芯国际公司商业秘密罪案

2024/08/27发表

 

侵犯中芯国际公司商业秘密罪案

一审案号 :(2022)沪03刑初67号

【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 :周某某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简称中芯国际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半导体集成电路芯片制造,与集成电路有关的开发、设计服务、技术服务等。经鉴定,中芯国际公司主张的一种Process sensor电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中芯国际公司以设置FTP权限、监控公司网络流量、签署带有保密义务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等保密措施,保护上述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通过该技术信息的实际应用产生经济效益。

2016年9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入职中芯国际公司担任设计服务部主任工程师,具有查阅中芯国际公司持有的上述与商业秘密相关数据包的权限。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将两个IP数据包在内的文件下载至工作电脑硬盘,再以拆除硬盘的方式将上述文件带离公司并存储于其个人电脑。经鉴定,周某某获取的上述两个IP数据包所包含的技术方案与中芯国际公司主张的Process sensor电路技术秘密信息相同。经审计,中芯国际公司因被侵犯商业秘密造成损失达人民币128万余元。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权利人中芯国际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扣押在案的电脑主机、移动硬盘等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周某某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类型新颖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对于单纯的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如何判断刑民界限 ;二是没有实际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下,损失数额如何确定。本案判决充分考虑了在案证据所证实的行为人的非法目的,以及具体情节是否可能对权利人经营和发展造成实质性影响。在刑民界分标准上以及在实操方面,以鉴定评估机构的鉴定评估意见,结合类似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本案通过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操作破解了这类案件的审理难点问题,为今后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借鉴。

本案入选“2022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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