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电子商务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拟禁止六大不正当竞争行为
现实中,一些电子商务企业利用市场影响力,强制商家只能与其合作,限制甚至剥夺其与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合作的机会。针对此类现象,草案明确提出禁止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利用服务协议等手段,限制交易、滥用费用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此外,草案还列举另外五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擅自使用与他人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知名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
假冒链接、混淆链接等不正当链接;
攻击或入侵其他经营者的网络系统、恶意访问、拦截、篡改其他经营者的网络店铺,影响正常经营活动;
擅自使用政府部门或者社会组织电子标识,引人误解;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法律责任一章,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若违反上述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将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拟禁止刷单
面对日益泛滥和专业化的刷单现象,正在修订的电子商务法拟加强对此管理。
草案提出,不得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草案还规定,不得以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他人商业信誉,也不得篡改或者选择性披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记录。
草案规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双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
此外,草案还规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发布不实信用评价信息,不得实施其他违反法律规定以及客观、公正、合理原则的信用评价行为。
在法律责任一章,草案还规定,违反上述系列规定,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护用户个人信息
草案规定,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草案专设一节谈个人信息问题。而关于“个人信息”的定义,草案明确,是指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收集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位置信息、银行卡信息、交易记录、支付记录、快递物流记录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用户的信息。
在收集用户信息方面,草案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义务,即应事先向用户明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的原则,并征得用户的同意,不得以抗拒为用户提供服务为由强迫用户同意其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此外,草案还规定,禁止非法交易、非法入侵、欺诈、胁迫或者其他未经用户授权的手段收集个人信息。
在处理和利用用户信息方面,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符合用户同意的规则,对可能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用户有权请求中止相关行为。若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变更处理、利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法和范围,应当告知用户,并征得用户明示同意。
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方面,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技术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毁损,确保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如果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交换共享电子商务数据信息,草案规定,应当对数据信息进行必要的处理,使之无法识别特定个人及其终端,并且无法复原。
针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违反上述系列规定,未履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草案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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