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必要专利培育与许可实践”研讨会成功召开张翼翔发表,[专利]文章 |
何洛 北京环世知识产权诉讼研究院研究员
9月13日,第十三届中国知识产权年会在北京开幕,来自39个国家和4个国际组织的参会人员就知识产权法治建设、保护、运用、国际合作等展开交流。本届年会共设置1个主论坛、11个分论坛,超过20场同期活动,以多元化形式展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最新成果。
9月13日下午,作为本次年会的参展商研讨会环节之一,由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智能产业研究中心、知产观察家全媒体平台主办的“标准必要专利培育与许可实践”主题研讨会在年会现场成功召开。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胡盛涛、北京领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原、北京墨丘科技有限公司黄伟才分别在会上作主题演讲,中国移动专利支撑中心主任贾晓辉与上述三位嘉宾共同参与圆桌对话。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与创新发展中心副主任毕春丽主持会议。
胡盛涛在发言中讲解了创新企业培育标准必要专利的可行路径以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必要性认定问题。她指出,对于创新企业来说,标准必要专利是研发成果的最佳呈现,其培育需要技术专利化和技术标准化“两手抓”。技术标准化流程始于标准化组织成员提出技术概念、形成项目提案,而后在其他成员的支持下形成工作项目,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关标准的开发,最终形成标准及商业部署。技术概念的提出才是技术标准化的源头,而非将现有专利纳入标准之中。技术概念所形成的提案是企业研发重要的阶段性成果,是证明研发实力的必要条件但非充分条件,衡量企业研发实力的根本标准依然是其技术概念及创新程度。为做好标准必要专利的培育工作,企业应及早成为标准化组织成员,熟悉标准化组织和标准化工作的流程,并积极从技术角度或所在的产业/市场角度提出需求,充分参与到标准制度的讨论之中。胡盛涛表示,在标准化组织中,所谓标准必要专利均由成员自己披露,披露的依据则是成员自身对该专利之必要性的认知。因此在实践中,标准必要专利必须经过必要性认定,才可具备许可基础。
马原以“标准必要专利全球审判态势”为题发表演讲,通过聚焦许可层级问题,总结了各国公开判决对于许可层级或费率计算基础的观点。她以英国的optis诉苹果案、美国的爱立信HTC诉案、德国的诺基亚诉戴姆勒案为例,分析比较了各国判决中针对计算基础或许可层级问题认定的异同,并分析了具体原因。在英国法院判决的Optis诉苹果案中,法官虽认可基带芯片为SSPPU,但整体上否认了以基带芯片为计算依据的合理性。而在美国法院判决的爱立信诉HTC案中,法院则支持了作为权利人一方的爱立信的观点,即认为基带芯片无法作为SSPPU,其利润和成本无法反映爱立信的蜂窝通信SEP的价值,相关SEP方案的实施也无法仅由基带芯片实现。德国三大地区法院在针对汽车的系列诉讼同类案件中的观点尚不统一:慕尼黑和曼海姆法院认为,权利人可以选择任何层级进行许可;曼海姆法院进一步认为,面向不同层级的收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但杜塞尔多夫法院持相反观点。许可层级的相关争议目前依然悬而未决,期待未来看到更有创意的费率计算方式和许可模式。
黄伟才以“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应对策略”为题发表演讲。他指出,全球SEP许可纠纷数量近年来有增长趋势,并呈现出由通信行业向汽车、物联网等行业扩散,权利人、NPE机构增多,纠纷越发分散等特点。引发SEP纠纷的最重要原因是费率问题,大量标准实施者并非不愿付费,而是不满于SEP权利人提出的不合理的费率主张。当前,不同权利人主张的累积费率过高、费率计算的依据不充分等问题,构成了许可双方达成协议的重要障碍。对此,标准实施者应采取多方面措施妥善处理许可压力。一方面,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指引,积极、及时地与权利人进行报价和反报价协商,要求权利人做出技术澄清,尽可能规避可能被认定为非善意许可人的过错行为,以避免在法律纠纷中被认定为过错方,从而承担败诉甚至被颁发禁令的风险。另一方面,标准实施者还应将许可谈判的工作重心放在许可费率的确定上,结合技术分析、真实性判定等手段及法律依据、参考判例、实际行权率和支付率等参考因素,以尽早设定好自身认为的合理的许可费率计算方式和标准。许可费率的确定对权利人也同样重要,现在有些权利人的费率主张得不到具体的计算方式和依据的支持,也有可能被认为是一种非善意的行为。
进入圆桌讨论环节,贾晓辉、胡盛涛、马原、黄伟才先后发表观点。
会议各项议程结束后,与会嘉宾与现场观众还就其他产业内的标准必要专利培育等热点问题进行了互动问答。本场研讨会取得了良好的现场反响,对于总结标准必要专利培育的可行方法、厘清SEP许可实践与纠纷解决的前沿规则、探索SEP良性许可生态的构建路径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