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中国知识产权年会精彩汇聚泉城——分论坛 :“数实融合”背景下“三新”专利保 护问题研讨会何洛 北京环世知识产权诉讼研究院研究员发表,[其他]文章 |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名誉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李明德,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学发明审查部原部长李永红,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原庭长姚兵兵,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周长玲,饿了么知识产权总监郝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资深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宋健分别在研讨会上作主题发言,会议由张继哲主持。
李明德以“专利制度与三新产业”为题首先发表演讲。他表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指出,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建立健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方方面面。从人类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历程来看,早期的专利制度主要保护有关机械的发明,此后其保护对象逐渐扩充至化学化工产品、生物工程技术等。归纳言之,专利法是技术发明保护法,其保护的技术是人的大脑与物质世界、物理世界相互作用而作出的技术方案,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 ;专利的授权要件则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及充分披露。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三新”产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探讨此类产业的专利保护,法学研究者必须首先紧扣现有的专利法律制度,回到具体的产品、方法和技术方案中,考察其是否符合专利法律制度规定的构成要件,避免被大量出现的新生概念所迷惑。李明德最后指出,版权制度总是不断拥抱新的作品种类,商标制度总是不断拥抱新的商标种类,反不正当竞争法总是不断吸纳新的应当予以制止的行为 ;与此相应地,专利制度的历史也应当是一部不断拥抱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史。当前,对于“三新”产业,仍应从产品、方法、技术方案及其改进的角度,从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角度,从现有的制度规则入手寻求专利保护。
李永红以“关于新业态专利审查规则的思考”为题作了发言。她指出,专利源于审查和授权,专利保护的起点则是审查规则。对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专利保护,目前在专利审查规则上主要面临着三方面的挑战与变化。其一是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专利审查实践中则一概排除“实质为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因此,当前某些技术手段与商业方法的综合产物在专利保护上面临困境。对此,对于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其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上述规定完全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其二是《专利法》第二条明确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均应为“技术方案”;实践中,在判断是否属于“技术方案”时,往往将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三要素相互独立进行考察。对此,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对一项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权利要求是否属于技术方案进行审查时,需要整体考虑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特征。其三是过往专利创造性审查实践中,往往仅关注技术启示与技术贡献 ;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则规定,对于既包含技术特征又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将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与所述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考虑。李永红总结道,面对新业态专利申请,我国的审查规则已实现由客体排除到创造性判断、由标签式审查到实质内容审查、由特征割裂到整体分析、由类案排除到个案处理的转变。
姚兵兵以“谈运用技术方案实现对商业方法保护的路径”为题,从技术方案之定义、商业方法与商业模式、如何运用技术方案解决商业问题三方面作了分享。他指出,专利法以保护技术为要务。判断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是否满足专利的客体要求,主要在于判断其整体上是否属于技术方案,重点在于关注要解决的问题是否为技术问题、整体上是否利用了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是否取得了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所谓“技术方案”是指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而技术手段通常由技术特征体现。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明确,对于同时包含技术特征和商业规则的方案,应从方案整体上考虑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特征 ;如果其中记载了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了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其限定的解决方案即属于“技术方案”。姚兵兵表示,随着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的发展,原本仅是抽象思维的商业方法有了特定的技术载体,通过技术手段运行这些商业方法可产生出预期的结果,并在市场竞争中取得商业成功。由此,商业方法发明即获得了专利保护的可能。如果权利要求中的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实施需要技术手段的调整或改进,则可以认为该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故在专利审查中应考虑所述的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对技术方案作出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