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联名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合规问题张翼祥发表,[商标]文章 |
近年来,“联名”已经成为品牌营销的重要手段之一。从奢侈品与快消品的跨界合作,到互联网平台与文创IP的联合推广,再到食品饮料、服饰、美妆等行业层出不穷的“限量联名款”,品牌联名不仅创造了消费话题和市场热度,也在无形中强化了消费者对品牌的认同感与忠诚度。但与此同时,作为彼此独立的商业主体之间的合作方式,联名往往牵涉到对双方乃至多方的商标、著作权、专利技术、商品化权益等类型知识产权的使用。一旦处理不当,不仅可能导致合作双方品牌价值的损害,还可能引发侵权、不正当竞争、违约责任等一系列法律风险。
在此背景下,探讨品牌联名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合规问题,不仅有助于厘清企业在合作前、中、后的风险防控路径,也能够为建立更加成熟的品牌协作机制提供参考。本文拟从品牌联名的主要类型出发,分析联名合作中涉及的商标、著作权、商品化权益等法律要点,探讨品牌方在合作前的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策略,以及针对可能出现的纠纷场景的应对思路。
品牌联名的类型与所涉知识产权
作为一种商业行为,在全球范围内,“联名”(“co-branding”或“collaboration”)在法律层面上目前尚无明确定义。从知识产权视角来看,联名可以视为一种知识产权许可行为,即双方或多方通过互相许可知识产权,以共同开发与推广特定商品或服务。当前常见的许可对象涵盖商标、著作权、专利,以及公众人物或文字、游戏、影视等作品类型中的角色的姓名、形象、肖像等商品化权益。基于此,我们可以将品牌联名分为以下类型。
一是品牌与品牌之间的联名,例如Supreme与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优衣库(UNIQLO)与时尚品牌Theory、瑞幸咖啡与茅台等。该类型也是最为常见的联名方式,双方品牌以平等合作的方式推出联合产品。
商标的核心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在不同品牌之间的联名中,各方的品牌是否都能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却无法一概而论,需要根据联名产品的具体形态、联名各方所经营的主要商品与服务类别做出判断。以上述瑞幸咖啡与茅台的联名为例,双方的联名产品“酱香拿铁”的包装上同时使用了双方的图形商标,且该咖啡产品中添加的白酒原料确为53% vol贵州茅台酒。针对此种情况的品牌联名,有观点认为,由于瑞幸是“酱香拿铁”产品的主要生产、销售方,而茅台方面也独立地为联名产品提供了经自身认证的原料,并以图形商标授权将自身的品牌知名度和商誉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联名产品,因此,瑞幸、茅台双方的商标均可独立发挥产源识别作用,两者不会相互涵盖。但亦有观点认为,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酱香拿铁”仅由瑞幸方面生产、销售,因此该产品上只有瑞幸的商标能够发挥来源识别作用,而茅台的商标功能仅在于指示产品原料的品牌,以及发挥营销推广的“代言”作用。
相比之下,瑞幸咖啡近期与知名语言学习软件多邻国(Duolingo)的联名饮料产品上,尽管也同时使用了双方的图形及文字商标,但消费者显然只会认为饮料系由瑞幸而非多邻国方面生产、销售。通常而言,当联名各方所经营的主要商品与服务类别相同或近似时,可以认为各方商标均能发挥产源识别作用;而在“跨界联名”的情形下,则与联名产品所属商品或服务类别更近的一方的商标将发挥主要的产源识别作用,而其他联名方的商标更多地起到装饰性、宣传性、符号性作用。
瑞幸与多邻国的联名饮料产品
瑞幸与茅台的联名饮料产品
二是品牌与影视/动漫/游戏/文创等IP的联名,例如阿迪达斯与知名电影《星球大战》联名推出的跑鞋,喜茶与电视剧《梦华录》联名定制的纸杯装潢及周边产品,可比克与游戏《王者荣耀》联名定制的人物主题包装薯片等。此类联名主要旨在吸引特定的IP粉丝群体,同时提升联名双方的品牌知名度,制造话题传播效应。
三是品牌与公众人物的联名,例如耐克与知名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联名推出的Air Jordan球鞋,彩妆品牌RiRi Hearts MAC与知名歌手蕾哈娜(Rihanna)联名推出的圣诞彩妆等。此种联名方式与传统的代言人模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将公众人物个人形象的商品化特质与品牌精神相结合,因此往往能够带来巨大的市场效应。
四是品牌与专利技术的联名,例如小米与徕卡(Leica)、OPPO与哈苏(Hasselblad)、vivo与蔡司(ZEISS)在手机搭载的光学镜头、图像处理算法技术等领域的合作等。此种联名形式同时强调品牌和技术力的重要性,在消费电子、汽车、家电等前沿科技领域尤为受到消费者欢迎。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联名形式仅是一种基于知识产权视角的分类,彼此之间并非完全独立,而是往往交织融合。实践中,品牌联名往往同时涉及多种知识产权类型的授权许可及使用,例如小米与徕卡在手机摄像领域的合作,就同时牵涉双方注册商标、徕卡的光学影像专利技术及相关摄影作品的版权等。正因如此,品牌联名的知识产权合规工作通常也较为繁琐复杂,要求联名双方或多方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都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准。
品牌联名前的法律合规注意事项
无论品牌联名牵涉上述何种形式,开始联名合作之前,联名双方或多方都需要在知识产权授权范围、使用方式、商业宣传、合规责任分配等方面进行系统安排,否则极易因边界不清而产生纠纷。
一是确认合作方身份与权利归属。参与联名的市场主体务必确认合作方是相关知识产权的真正的权利主体或获得授权的许可方,避免与未获得授权或仅仅名称相似的无关方合作,从而造成后续侵权风险。举例而言,2020年8月,服装品牌森马通过所谓的“少林寺所属单位的合作公司”获得授权后,推出了“少林功夫”联名系列服饰产品,但嵩山少林寺唯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河南少林无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却很快表示对此并不知情,并指称森马构成侵权,森马随后也不得不下架了相关联名产品。
二是提前进行知识产权检索与布局。在联名合作项目上线前,联名双方或多方应提前在相关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对联名双方的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检索评估,以确保权利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同时关注潜在冲突或在先权利。例如,2019年,大白兔奶糖和香氛品牌“气味图书馆”联名推出奶糖味香氛产品。由于在第3类香水商品上,某外国主体已在先申请注册了“WHITE RABBIT”商标,因此该联名产品上最终仅使用了大白兔奶糖的兔子图形标识,而未使用其“White Rabbit”文字标识。此外,如果联名产品衍生形成新的作品形象、包装设计等,还应及时进行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等,以对联名成果进行全方位保护。
三是明确知识产权使用范围及方式。联名双方或多方应明确约定各自的知识产权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还是普通许可,并在许可协议中细化授权范围(包括地域、商品种类、期限等)及质量控制要求。特别地,联名双方或多方可明确约定被许可方在许可期满后清货期限届满前,需拆除或销毁所持有的联名标识,避免后续的侵权争议。举例而言,在瑞幸咖啡与茅台的联名中,瑞幸方面将联名产品命名为“酱香拿铁”而非“茅台拿铁”,其配料表上也仅标注“白酒”而非“茅台”,后续申请注册“瑞幸酱香”商标时亦避开了“茅台”文字,显示双方在联名前对“茅台”商标的使用做出了严格限定,并在联名实际进行过程中很好地遵守了相关约定。
在“跨界联名”场景下,对于主要负责联名产品生产、销售、运营的一方而言,控制风险的第一要务是保证其他联名方的商标权授权范围,覆盖了联名产品的实际使用场景。这是因为注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通常仅局限于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如果联名产品本身不属于其他联名方的注册商标的指定类别,则存在侵犯相应类别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可能。当新技术、新业态、虚拟产品商标权利人(例如,多人在线创作游戏Roblox与服饰品牌Gucci联名在游戏中推出永久虚拟空间Gucci Town)作为联名产品的实际生产、销售、运营方时,其也应尽量多地获得授权方商标在各种关联类别上的授权,避免后续在实际使用授权方商标过程中产生侵权纠纷。
另外一种值得特别注意的情形是“转授权”,即联名一方作为转授权人,仅拥有授权商标在部分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的权利。此时,被授权商标并非直接来源于原始商标权利人,因此在实际联名使用场景中更应注意避免涉及转授权人权利范围之外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否则可能侵犯原始商标权人或者第三人的权利。
四是细化合作合同的条款设计。除前述知识产权使用范围及方式外,各方在联名合作项目的商务合同中,还应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分配(例如联名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及宣传等环节的分工)、收益分配、合作终止后的清算或清货安排,以及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五是关注法律禁止性规定和行业监管要求。这一点对于跨行业联名尤为重要。例如,在食品品牌与饮料品牌的联名中,双方或多方都必须核查相对方是否获得食品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在烟酒、医药、保健品等与人身健康息息相关的领域,联名各方也必须确保合作方具备相应生产经营资质,推出的联名产品在质量上亦须谨遵法规要求。
品牌联名纠纷的主要应对措施
当然,即便联名双方或多方已在事前做好充分准备,联名过程中或联名结束后仍可能出现争议乃至产生法律纠纷。一旦相对方出现商标、著作权、专利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己方面临商标、著作权、专利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指控,品牌方可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是持续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在联名项目开始前及持续过程中,均应注意收集并整理联名许可合同、商标注册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备案证明、宣传资料等重要证据,以证明自身参与联名项目获得了相关的知识产权授权。如果对方未经许可使用本方权利,则可依法要求其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二是通过协商与合同救济解决纠纷。在联名项目开始前,联名双方或多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纠纷解决机制,如调解或仲裁条款。发生纠纷时,各方可首先通过协商解决,比如重新界定合作范围、延长清货期、调整结算方案等。若协商不成,可依据合同条款向指定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如合作方滥用联名权利、对联名产品质量控制不严或宣传失当,导致己方商誉损失的,也可根据通过事前设置的合同约定,以解除合作并要求赔偿。
三是在面临侵权时采取多种法律救济途径。对于超出联名期限、授权范围、约定使用方式的涉嫌侵权的联名产品,品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
四是做好危机公关和品牌维护。联名关系到联名双方或多方的品牌声誉,一方形象受损可能连累其他各方。一旦联名引发的纠纷公开,各方应及时进行危机公关,澄清事实,将法律纠纷与品牌推广区分开来,避免消费者和市场对品牌产生误解或信任危机。
结 语
综上,开展品牌联名,需在事前、事中、事后持续通过检索布局、合同约定、资质审查、侵权监测以及合同救济、法律救济等手段,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合规体系,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侵权纠纷和监管检查。只有将商业创新与法律合规同步推进,才能真正发挥联名营销的协同效应,并为企业带来可持续的品牌资产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