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数据就是财富!刘春田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发表,[其他]文章 |
刘春田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随着世界进入互联网时代,人类生产知识的方式、手段、周期、广度、深度等都发生了质的变化。可以说,人类历史实际上就是一个不断生产知识、应用知识、扩散知识、更新知识的过程。互联网的出现,更将知识的生产、传播、应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扩散到人类社会的所有基层与细胞,使得人类知识进化过程的质变进一步加速,知识生产、应用、扩散、更新的时间周期越发缩短、空间越发拓展、层次越发深入。在互联网环境下,新知识、新技术不断被生产出来,又不断扩散和再生产,如此循环往复。
如今,人类社会已进入以知识和技术为增长财富之主要手段的知识经济阶段。这一阶段的基本特征是生产知识的技术手段出现革命性变革,新知识生产呈几何数级的增加。如果说十几年前,人类的知识总和需要大概15年才能翻一番的话,在互联网时代,这一周期将可能被缩短至一年,甚至是更短的时间。
知识的通用语言是数字,而数据则是知识的一种通用表现形式。早在公元前6世纪,著名的古希腊哲人、数学家毕达哥拉斯便指出,“万物皆数”。如果说“万物皆数”在过去还只是一种理想和假说的话,那么在今天,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繁荣,“万物皆数”已成为现实。互联网时代,一切知识均可转变为数据,通过数字加以描述。如果说知识就是力量,知识就是生产财富、改善人类生活的最强大工具,那么这一切定义也同样适用于互联网时代的数据。从全部的人类历史来看,人类创造任何财富的前提都是首先创造知识,知识就其本身而言,亦是人类最重要的一种财产;从如今互联网时代的现状来看,数据就是知识,数据也就是财富。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当前发生在互联网平台之间的数据侵权纠纷,其本质与人类历史上一切关于财富的生产、分配、争夺并无不同。既然对财富的争夺、生产、分配都可以表现在数据上,那么数据自然而然也可以且应当成为法律纠纷与维权的对象。我们不应忘记,互联网时代,数据就是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