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专利法院到来之前,如何通过集中程序无效欧洲专利?米开拉·莫迪亚罗发表,[专利]文章 |
米开拉·莫迪亚罗 Modiano & Partners高级合伙人
德国宪法法院在2020年3月发布的决定中裁定,德国批准统一专利法院(UPC)的协议违反了德国宪法,因为该批准没有得到德国基本法要求的议会多数通过。
尽管如此,这并不意味着当前无法通过集中审批程序来质疑欧洲专利的有效性。实际上,自欧洲专利制度成立以来,该制度就允许任何第三方向欧洲专利局(EPO)提出反对授予欧洲专利的异议。
在异议程序中,由三名在异议程序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EPO审查员组成的小组,会对有异议的欧洲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在异议程序中,可以主要基于以下理由质疑欧洲专利的有效性:
所申请的欧洲专利属于《欧洲专利公约》规定的不得授予专利的少数类别;
所申请的欧洲专利相比现有技术不具有新颖性或创新性;
所申请的欧洲专利在行业中不适用;
所申请的欧洲专利发明的技术知识并未以足够清晰完整的方式在申请中予以披露,无法使具备本领域一般知识的人能够使用或复制该发明;
所申请的欧洲专利超出了提出的申请范围。在异议程序中,专利拥有者和反对者有权提交诉书,并要求在异议庭前举行的最后听证会上进行陈述。这些听证会通常持续几个小时,有时持续一整天,偶尔会持续超过一天。
对于EPO异议部门在听证会结束时做出的任何决定,当事人均可向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该委员会的成员都是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他们的职责是对异议部门在法律和程序上的决定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如果在异议和随后的上诉程序结束时,存在争议的欧洲专利被宣布为无效(即被撤销),则该撤销决定将立即自动适用于该欧洲专利指定的所有国家。
同样,如果在异议和随后的上诉程序结束时,欧洲专利被宣布为有效(其权利要求被认定有效,或申请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被认定有效),则该决定也立即自动适用于该欧洲专利指定的所有国家。
因此,虽然我们仍在等待统一专利法院(UPC)投入运行,但现有的欧洲专利制度已经为第三方对授予欧洲专利提出质疑提供了统一、高效、有力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