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欧洲专利局(EPO)公布了两项决定,其中包含了其为何拒绝承认两项将人工智能(AI)指定为发明人的欧洲专利申请的原因。
上述两项申请均由同一申请人提出,并且均未指定发明人。在欧洲专利局的要求下,申请人提出将一个名为“DABUS”的机器作为发明人。申请人将该机器描述为“创意机器”,即“一种特定类型的联结主义人工智能”。申请人进一步争辩说:“该机器仅接受了该领域的常识训练,就能够开始独立地构想一项具有新颖性与显著性的发明。”
申请人认为,《欧洲专利公约》(EPC)中并无任何明确禁止对自动化机器生成物进行保护的规定。申请人同时认为,发明人的身份不应仅限于自然人。
另一方面,申请人辩称,由于机器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或独立权利,因此它们不应拥有专利,并认为机器的所有者应是其产生的知识产权的默认所有者。
欧洲专利局在其决定中指出,《欧洲专利公约》的法律框架赋予了自然人、法人和等同于法人的机构作为发明人或申请人的可能性,但是没有规定“非人”(即非自然人或法人)能成为欧洲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或发明人。具体而言,以发明人来说,欧洲专利局的决定明确指出,《欧洲专利公约》立法历史表明,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
欧洲专利局继续指出,目前,人工智能系统或人工智能机器无法拥有权利,因为它们无法拥有像自然人或法人一样的法律上的人格。自然人之所以拥有法律人格,是因为他们是人,而法人则是由于有法律拟制。欧洲专利局解释说,这种法律拟制是由立法创造或是通过长期的法律体系发展而产生的,但对于将人工智能作为发明者的做法来说,“没有任何法规或法律体系能确立起这种法律拟制”。
欧洲专利局还提到,对于与自然人有关的“发明人”一词的理解似乎是国际公认的标准,并指出一些国家的国家法院已经对此作出了判决。
最后,欧洲专利局还在其决定中指出,仅仅给机器起一个名字,不足以满足《欧洲专利公约》的相关要求。申请人还试图采取补救措施,辩称自己已经以其雇主(而非所有者)的身份从DABUS获得了欧洲专利申请的权利。但欧洲专利局拒绝了这一说法,根据其解释,人工智能系统或机器不能受雇,也不能转让任何权利。
申请人可以对欧洲专利局拒绝上述两项专利申请的决定提起上诉。如果申请人最终提出上诉,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将如何裁决?我们将拭目以待。
2020年1月,欧洲专利局(EPO)公布了两项决定,其中包含了其为何拒绝承认两项将人工智能(AI)指定为发明人的欧洲专利申请的原因。
上述两项申请均由同一申请人提出,并且均未指定发明人。在欧洲专利局的要求下,申请人提出将一个名为“DABUS”的机器作为发明人。申请人将该机器描述为“创意机器”,即“一种特定类型的联结主义人工智能”。申请人进一步争辩说:“该机器仅接受了该领域的常识训练,就能够开始独立地构想一项具有新颖性与显著性的发明。”
申请人认为,《欧洲专利公约》(EPC)中并无任何明确禁止对自动化机器生成物进行保护的规定。申请人同时认为,发明人的身份不应仅限于自然人。
另一方面,申请人辩称,由于机器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或独立权利,因此它们不应拥有专利,并认为机器的所有者应是其产生的知识产权的默认所有者。
欧洲专利局在其决定中指出,《欧洲专利公约》的法律框架赋予了自然人、法人和等同于法人的机构作为发明人或申请人的可能性,但是没有规定“非人”(即非自然人或法人)能成为欧洲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或发明人。具体而言,以发明人来说,欧洲专利局的决定明确指出,《欧洲专利公约》立法历史表明,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
欧洲专利局继续指出,目前,人工智能系统或人工智能机器无法拥有权利,因为它们无法拥有像自然人或法人一样的法律上的人格。自然人之所以拥有法律人格,是因为他们是人,而法人则是由于有法律拟制。欧洲专利局解释说,这种法律拟制是由立法创造或是通过长期的法律体系发展而产生的,但对于将人工智能作为发明者的做法来说,“没有任何法规或法律体系能确立起这种法律拟制”。
欧洲专利局还提到,对于与自然人有关的“发明人”一词的理解似乎是国际公认的标准,并指出一些国家的国家法院已经对此作出了判决。
最后,欧洲专利局还在其决定中指出,仅仅给机器起一个名字,不足以满足《欧洲专利公约》的相关要求。申请人还试图采取补救措施,辩称自己已经以其雇主(而非所有者)的身份从DABUS获得了欧洲专利申请的权利。但欧洲专利局拒绝了这一说法,根据其解释,人工智能系统或机器不能受雇,也不能转让任何权利。
申请人可以对欧洲专利局拒绝上述两项专利申请的决定提起上诉。如果申请人最终提出上诉,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将如何裁决?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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