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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著作权案件的侵权赔偿计算方法
-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关于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也发生了较大调整,进一步明确了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许可使用费—法定赔偿的计算方法适用原则,调整了法定赔偿上、下限额,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举证妨碍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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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著作权保护期规则需要简化
- 如何解释上述规定中的“自然人的作品”与“非自然人作品”的具体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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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视频搬运“三题”
- 对短视频搬运的评价需要回归法律框架,秉持客观理性的立场。短视频搬运的法律定性,主要涉及合理使用和平台的注意义务判断。本文尝试做出方向性思考,在此基础上从综合治理的角度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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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视频网站海外版权维权之路 ——澳大利亚、新西兰篇
- 本文以澳大利亚及新西兰的一些诉讼实践为切入点,就中国权利人至澳、新二国诉讼时需进行的准备及相应的诉讼流程进行简要梳理和介绍,并由此提出在澳、新二国进行维权诉讼的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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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著作权法》视域中的版权保护及维权
- 新《著作权法》并未对现行著作权法作出大刀阔斧的修订,修法的主要宗旨在于解决法律滞后和法律漏洞问题,是对现行《著作权法》的发展和完善,而并非全盘否定、推倒重来。解释和适用新《著作权法》时,对既往成熟、合理的解释和做法当然应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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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经济中的著作权制度——新《著作权法》的理解和适用
- 新《著作权法》尽管亮点很多,但依旧面临很多解释问题。在适用新《著作权法》时不能割裂历史,而应传承过去著作权司法经验当中总结出来的智慧,既不违背著作权法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也不与行业发展的需求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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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经济下版权司法保护面临的新挑战
- 在著作权领域,除案件量激增之外,伴随产业和技术发展而诞生的一些新类型案件,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将结合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司法实践,从数字经济下的新型创作成果、新型传播方式、新型商业模式三个方面,分析当前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挑战及其司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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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案的理论争议:成就与不足
- 此次《著作权法》的修订过程可谓漫长而仓促:一方面,修正案很多条款业已经过多年讨论和反复研究;另一方面,在最后阶段,《著作权法》修正案的通过却又显得仓促,还有很多问题条款尚未经过充分讨论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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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具立体造型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的认定标准
- 家具属于兼具实用性与艺术性的实用艺术品,当其立体造型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能在物理上或观念上相独立,且艺术设计部分达到一定水准的创作高度时,可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其中,创作高度标准可从创作者和公众认知两个角度进行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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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著作权法》修正后的维修与兼容产品行业
-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对《著作权法》的修正。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将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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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游戏抄袭行为的侵权判定
- 本文将以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一审判决的一起网络游戏抄袭侵权案件为样本,对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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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影视创作中的抄袭、融梗问题
- 如何在理解“接触+实质性相似”侵权认定规则的基础上,平衡著作权保护与内容创新的关系,是我国文娱产业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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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实践中判定影视作品侵权的两种情况
- 著作权侵权判断的基本公式是“接触+实质性近似”。判断影视作品是否构成抄袭亦是如此,不因抄袭手段变换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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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焦影视作品“抄袭”风波下的著作权侵权认定
- 随着时代发展、技术进步、新作品形式涌现,如何准确定义法律层面的“抄袭”?实务中判定著作权侵权的重难点何在?影视从业者应从哪些角度做好防范纠纷、打击侵权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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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保护无关美学或艺术价值判断——欧盟法院对独创性的“盖棺论定”解释与趋势
- 法院特别表示,“美学效果”(aesthetic effect)或“艺术价值”(artisticvalue)完全不是也不应成为著作权保护所需要考量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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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游戏规则著作权司法保护研究
-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以视听作品代替电影作品及类电作品。在此基础上,明确游戏规则中的表达内容,并按照视听作品这一类型进行表达形式的“适配”,对游戏规则的保护将有据可循,对有“第九艺术”之称的电子游戏的保护,或可真正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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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著作权法》视角下回看新浪赛事直播案的部分问题
- 现行《著作权法》的案件适用为赛事产业新兴业态的著作权法保护照亮希望,更多新问题也会在不久的将来持续涌入新《著作权法》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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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与知识产权保护
- 近年来,体育产业蓬勃发展、体育赛事转播权交易日益频繁,但同时却缺乏相应法律法规进行规制,转播权侵权行为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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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保护与行业新挑战
- 随着科技的发展与众多企业、平台、个人的积极参与和创造,体育赛事节目行业不断出现新形式与新内容。在知识产权领域,这些新现象也带来了各种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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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视微解说类短视频存在的问题与侵权风险
-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和广泛运用,网络信息呈现出碎片化特征,人们的生活节奏也越来越快,短视频的传播方式渐渐成为吸引大众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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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视频音乐著作权权利限制问题分析
- 实践中,由于短视频用户数量众多,短视频平台通常不对仅具有社交目的的普通用户与具有营利目的的短视频用户进行具体区分,因此,短视频用户通常难以对自己使用音乐作品或音乐作品录音行为的法律性质做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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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应互联网时代发展趋势 加强新业态作品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公布
- 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意味着酝酿了近十年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迎来关键一步。8月17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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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视频版权的侵权与合理使用
- 随着短视频和直播行业的爆发式发展,一系列法律问题及热点争议案件随之涌现。一些经营者受粉丝经济驱使,或缺乏版权意识,或无视版权规则,从而直接或者间接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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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影像技术为视角探析电影及类电作品固定性要件
- 本文尝试跳脱电子游戏的范畴,以影像技术的发展为脉络,将“实时生成的动态画面的电影及类电作品”与传统电影及类电作品进行对比,分析二者在制作和传播中的不同,并借此探究固定性要件在实时生成作品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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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实时转播行为的法律规制
- 广播权作为一种著作财产权,与信息传播技术的产生和发展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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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视截图的作品类型与保护
- 影视剧在本质上系由一组连续画面构成的电影或类电影作品。就影视剧及其每一帧画面而言,属于整体和部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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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滥用著作权”条款,不要也罢 ——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第四条
- “滥用著作权”条款,一旦被各级著作权主管部门随意解释和适用,将与我国《著作权法》实现其保护著作权的基本宗旨和根本目标构成极大冲突。因此,新增“滥用著作权”条款,实属一种既无必要亦弊大于利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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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频聚合盗链行为的可责性分析
- 在当下“流量为王”的互联网时代,各大视频网站为争夺流量,竞争可谓空前激烈,因为流量意味着收益,关系到网站的生存发展。然而,对于视频聚合盗链行为,各大网站均是绝对反对和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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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作品中功能性排除原则的作用机理 ——基于中美两国的比较
- 功能性排除包括完全排除、过滤排除和最低标准排除,而文字作品采取的是过滤排除原则。中国和美国的文字作品功能性排除的作用机理相同:计算机软件采用“先过滤后比对”路径,除计算机软件以外的文字作品采用“先比对后过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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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频App“链接服务”之争的证据问题
- 笔者近年来指导和代理了多起针对客户端App侵权的案件。在被告一致抗辩仅提供视频链接服务的情况下,原告方坚持主张被告直接提供侵权视频构成直接侵权,并最终获得法院支持。现笔者结合典型案例,将相关经验和办案心得与读者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