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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与专利 ——创新机遇还是创新风险?

2024/12/18发表

一、引言

近年来,人工智能(AI)的性能迅猛提升,引发了医疗、金融、工业生产和艺术创作等诸多领域的深刻变革。随着技术的飞速发展和AI应用的迅猛增长,围绕与这些技术相关的专利问题,包括知识产权、创新保护及伦理和法律挑战等重要议题的讨论也在不断升温。

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是保护技术创新的重要工具之一。专利制度赋予专利权人一定时期、特定地域内的独占权。这种保护使专利权人能够通过研究与开发获得投资回报,从而激励其进一步投资,同时防止第三方在未付出补偿的情况下利用其创新。然而,AI 以其独特的创新特性和巨大潜力,正在挑战国际专利体系。

基于AI 技术解决方案的专利的获取过程非常复杂,因为 AI 的许多核心要素涉及机器学习算法、数学模型、计算过程和神经网络,而这些在许多司法管辖区中本身并不具有可专利性。为规避这一障碍,发明人通常会对算法在具体应用中的使用方法或与AI相关的硬件解决方案进行专利保护。

近年来,AI 相关专利申请的数量激增,在2015年至2022年间呈指数增长。其中,中美两国在相关专利申请数量上位居前列,紧随其后的是欧洲、日本和韩国。

二、AI 涉及的主要领域

与AI 相关的专利创新主要集中在以下领域:

机器学习:专利技术包括提高算法效率的方法(如神经网络),以及语音或面部识别等具体应用;

医疗领域:许多专利申请涉及利用 AI 改进诊断和治疗,如分析医学影像、预测治疗效果或发现新药组合;

自动驾驶车辆:AI在许多与自动驾驶相关的专利申请中出现,特别是感知、控制和导航系统等方面的技术;

机器人与自动化:该领域的许多创新涉及利用 AI 提高机器与环境互动和自主决策的能力;

金融和与投资:一些司法管辖区内的相关专利,涵盖了提高支付平台安全性及利用 AI 管理金融投资等方面的创新。

三、AI 相关技术的可专利性

AI 相关技术的可专利性是一个富有争议的话题,因为许多基于或利用 AI 的创新所涉及的元素通常是无形且抽象的,这使得界定哪些技术创新可以获得专利保护较为困难。

《欧洲专利公约》(EPC)允许欧洲专利局(EPO)在许多AI技术应用领域授予专利。具体而言,EPO在评估AI相关创新时,采用与评估计算机实施发明(computer-implemented innovations,CII)相同的方法(参见 EPO 指南,G-II, 3.3.1)。

因此,尽管 基于计算模型和数学算法的AI本质上是抽象的,但当其应用于解决技术领域中的具体技术问题时,仍可获得专利授权

EPO 指南 G-II, 3.3 中列举了AI可以申请专利的实例。例如,用于提高医疗设备性能的机器学习算法可能具有可专利性,但算法本身不具有可专利性。因此,撰写专利申请时通常应侧重于强调技术效果或具体应用,而非基础算法。实际上,EPO在评估发明的新颖性时,仅考量发明中被认为是新的部分的技术

在美国,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和法院一再强调,简单的数学公式或抽象模式只有在创新性地应用于具体技术问题时,才能被授予专利。

此外,鉴于AI 工具经常在不同实体间协同使用,AI 生成的发明可能涉及数据所有权问题,因为AI系统的训练数据通常来源于多个实体。因此,确定AI系统输出成果的归属权时,需要重点考虑该因素。

在此背景下,为开发 AI 工具的公司引入合同和许可策略已成为常规做法,以确保 AI 生成的发明具有明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此外,专利流氓可能利用 AI 生成的发明进行过度诉讼,阻碍小型创新者的发展。这也引发了广泛讨论,即 AI 可能成为创新领域的一把双刃剑。

四、发明人权利与 AI 生成的发明:DABUS 案

 另一个复杂而富有争议的问题涉及AI创造者的权利,以及对利用AI系统获得的发明的保护。近年来,关于AI系统是否可以被视为发明人的问题引发了激烈的争论。以DABUS案为例,世界各地的专利局针对该争议做出了一系列裁决。

DABUS(统一感知自主引导设备)是由Stephen Thaler博士发明的 AI 系统。据称,DABUS 独立生成了两项发明,一项是基于分形几何的食品容器,另一项是应急闪光灯塔。Thaler为两项创新分别在多个专利局提交了专利申请,并将DABUS列为唯一发明人。

各专利局和法院在决定 AI 系统是否可以被认定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人时,意见各不相同,但大多数专利局和法院对此均持反对意见。

欧洲,EPO拒绝了将DABUS 列为发明人的专利申请,其指出,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发明人必须是人类。EPO上诉委员会维持了这一决定,认为只有自然人可以被认定为发明人。

美国,USPTO 拒绝了Thaler提交的申请,理由是发明必须归属于自然人。美国最高法院支持这一立场,认为 DABUS 作为机器不能拥有法律权利,也不能被认定为发明人。

英国,Thaler的申请也被拒绝。英国最高法院根据1997年《专利法》裁定,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

澳大利亚,法院最初同意接受DABUS作为发明人,但该决定后来被推翻。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裁定,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从而与其他专利局或法院保持了相同的立场。

南非是唯一一个将DABUS作为发明人,并授予其专利的国家。

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确认了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的裁决,即AI系统不能被视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人。法院建议将Thaler列为 发明人,尽管Thaler坚持其并不是发明人。

五、DABUS 案后仍待解决的问题

DABUS 案及其相关裁决引发了关于更新专利法以应对新技术和 AI 挑战的重大讨论。

尽管大多数专利局要求发明人必须为自然人,但对于发明人姓名的真实性并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通常只进行形式上的核对,这导致AI 发明实际上可以归属在任何人的名下

这在某种程度上违背了保护人类创造力的原则,即发明人应享有被命名为发明人的道德权利。另一方面,这也可能导致个人将并非由自己实际完成的工作归于自己名下,从而获得不应得的荣誉和认可。结果是,那些仅仅指示 AI 解决某个问题而未提供其他投入的创作者的成果,将与那些真正独立发明新事物的创作者的成果被同等看待。

基于上述考虑,将 AI 指定为发明人,可以保护真实人类发明人的权利。因此,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仍在进行中。随着AI在新领域中的应用和整合不断增多,预计未来几年内与AI相关的专利和申请数量将迅速增长。这可能会为各专利局带来新的监管挑战,其或许需要更新现行法规,以适应新技术的发展,确保在保护发明人的同时促进创新。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在AI这样快速发展的领域,可能存在专利丛林过度专利化的风险。AI专利申请的增加可能会导致潜在的诉讼问题或垄断控制,这可能会扼杀小型创新者的发展。

此外,涉及AI系统的共同所有权、数据权利许可问题也变得越来越重要。这些问题需要公司和专业人士共同应对。

关于AI和专利法的讨论在全球范围内仍在进行中,包括关注全球专利法在处理AI问题上的协调性等议题。这离不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以及地区性协调组织的共同努力。

来源:知产观察家
编辑:张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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