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是保护技术创新的重要工具之一。专利制度赋予专利权人一定时期、特定地域内的独占权。这种保护使专利权人能够通过研究与开发获得投资回报,从而激励其进一步投资,同时防止第三方在未付出补偿的情况下利用其创新。然而,AI 以其独特的创新特性和巨大潜力,正在挑战国际专利体系。
基于AI 技术解决方案的专利的获取过程非常复杂,因为 AI 的许多核心要素涉及机器学习算法、数学模型、计算过程和神经网络,而这些在许多司法管辖区中本身并不具有可专利性。为规避这一障碍,发明人通常会对算法在具体应用中的使用方法或与AI相关的硬件解决方案进行专利保护。
近年来,AI 相关专利申请的数量激增,在2015年至2022年间呈指数增长。其中,中美两国在相关专利申请数量上位居前列,紧随其后的是欧洲、日本和韩国。
二、AI 涉及的主要领域
机器学习:专利技术包括提高算法效率的方法(如神经网络),以及语音或面部识别等具体应用;
医疗领域:许多专利申请涉及利用 AI 改进诊断和治疗,如分析医学影像、预测治疗效果或发现新药组合;
自动驾驶车辆:AI在许多与自动驾驶相关的专利申请中出现,特别是感知、控制和导航系统等方面的技术;
机器人与自动化:该领域的许多创新涉及利用 AI 提高机器与环境互动和自主决策的能力;
金融和与投资:一些司法管辖区内的相关专利,涵盖了提高支付平台安全性及利用 AI 管理金融投资等方面的创新。
三、AI 相关技术的可专利性
《欧洲专利公约》(EPC)允许欧洲专利局(EPO)在许多AI技术应用领域授予专利。具体而言,EPO在评估AI相关创新时,采用与评估计算机实施发明(computer-implemented innovations,CII)相同的方法(参见 EPO 指南,G-II, 3.3.1)。
因此,尽管 基于计算模型和数学算法的AI本质上是抽象的,但当其应用于解决技术领域中的具体技术问题时,仍可获得专利授权。
EPO 指南 G-II, 3.3 中列举了AI可以申请专利的实例。例如,用于提高医疗设备性能的机器学习算法可能具有可专利性,但算法本身不具有可专利性。因此,撰写专利申请时通常应侧重于强调技术效果或具体应用,而非基础算法。实际上,EPO在评估发明的新颖性时,仅考量发明中被认为是新的部分的技术。
在美国,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和法院一再强调,简单的数学公式或抽象模式只有在创新性地应用于具体技术问题时,才能被授予专利。
此外,鉴于AI 工具经常在不同实体间协同使用,AI 生成的发明可能涉及数据所有权问题,因为AI系统的训练数据通常来源于多个实体。因此,确定AI系统输出成果的归属权时,需要重点考虑该因素。
在此背景下,为开发 AI 工具的公司引入合同和许可策略已成为常规做法,以确保 AI 生成的发明具有明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此外,专利流氓可能利用 AI 生成的发明进行过度诉讼,阻碍小型创新者的发展。这也引发了广泛讨论,即 AI 可能成为创新领域的一把双刃剑。
四、发明人权利与 AI 生成的发明:DABUS 案
DABUS(统一感知自主引导设备)是由Stephen Thaler博士发明的 AI 系统。据称,DABUS 独立生成了两项发明,一项是基于分形几何的食品容器,另一项是应急闪光灯塔。Thaler为两项创新分别在多个专利局提交了专利申请,并将DABUS列为唯一发明人。
各专利局和法院在决定 AI 系统是否可以被认定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人时,意见各不相同,但大多数专利局和法院对此均持反对意见。
在欧洲,EPO拒绝了将DABUS 列为发明人的专利申请,其指出,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发明人必须是人类。EPO上诉委员会维持了这一决定,认为只有自然人可以被认定为发明人。
在美国,USPTO 拒绝了Thaler提交的申请,理由是发明必须归属于自然人。美国最高法院支持这一立场,认为 DABUS 作为机器不能拥有法律权利,也不能被认定为发明人。
在英国,Thaler的申请也被拒绝。英国最高法院根据1997年《专利法》裁定,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
在澳大利亚,法院最初同意接受DABUS作为发明人,但该决定后来被推翻。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裁定,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从而与其他专利局或法院保持了相同的立场。
南非是唯一一个将DABUS作为发明人,并授予其专利的国家。
在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确认了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的裁决,即AI系统不能被视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人。法院建议将Thaler列为 发明人,尽管Thaler坚持其并不是发明人。
五、DABUS 案后仍待解决的问题
尽管大多数专利局要求发明人必须为自然人,但对于发明人姓名的真实性并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通常只进行形式上的核对,这导致AI 发明实际上可以归属在任何人的名下。
这在某种程度上违背了保护人类创造力的原则,即发明人应享有被命名为发明人的道德权利。另一方面,这也可能导致个人将并非由自己实际完成的工作归于自己名下,从而获得不应得的荣誉和认可。结果是,那些仅仅指示 AI 解决某个问题而未提供其他投入的创作者的成果,将与那些真正独立发明新事物的创作者的成果被同等看待。
基于上述考虑,将 AI 指定为发明人,可以保护真实人类发明人的权利。因此,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仍在进行中。随着AI在新领域中的应用和整合不断增多,预计未来几年内与AI相关的专利和申请数量将迅速增长。这可能会为各专利局带来新的监管挑战,其或许需要更新现行法规,以适应新技术的发展,确保在保护发明人的同时促进创新。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在AI这样快速发展的领域,可能存在专利丛林或过度专利化的风险。AI专利申请的增加可能会导致潜在的诉讼问题或垄断控制,这可能会扼杀小型创新者的发展。
此外,涉及AI系统的共同所有权、数据权利和许可问题也变得越来越重要。这些问题需要公司和专业人士共同应对。
关于AI和专利法的讨论在全球范围内仍在进行中,包括关注全球专利法在处理AI问题上的协调性等议题。这离不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以及地区性协调组织的共同努力。
来源:知产观察家
编辑:张万